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8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新增监督管理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的职责。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全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盟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盟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决策建议;参与全盟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全盟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盟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盟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等法律法规。制定全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测绘行政管理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有关政策措施;监督指导各旗(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执行国家、自治区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三)承担全盟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测绘、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并认真执行;指导和审核各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全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和测绘等相关规划的初审。
(四)负责规范全盟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指导各旗(区)土地确权工作;组织指导全盟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盟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实施全盟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承担提供全盟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组织全盟土地资源调查、地籍管理、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盟重大土地调查专项工作,指导各旗(区)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指导、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监督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监督执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牧业部门监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指导各旗(区)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盟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全盟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监测土地市场动态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测和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盟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权限内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开采总量控制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盟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监督盟内实施的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管理、监督、协调全盟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全盟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组织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乡地质、农业地质、地学旅游的开发和评价工作。监督管理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工作。
(十二)承担全盟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和监督全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定、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盟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盟本级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
(十四)推进全盟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提供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全盟国土资源开发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全盟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组织编制全盟基础性测绘和测绘项目规划,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指导全盟测绘事业工作。
(十七)承办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盟国土资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档案、保密、后勤、保卫工作;负责新闻宣传、综合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全盟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主持听证和相关政策修订的修改与协调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监督并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查处土地、矿产和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各旗(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受理、接待、办理涉及国土资源方面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理自治区、盟委、行署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规划与科技科
起草编制全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各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实施;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的调查评价、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全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全盟建设项目用地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科技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组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参与全盟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负责有关奖项的申报。
(四)财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有关财务制度;承担局机关内部财务和资产管理;依法承担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属二级单位财务审计,配合旗(区)审计部门开展对旗(区)国土资源局的财务审计;指导各旗(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耕地保护与地籍管理科
负责落实全盟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有关政策;承担对各旗(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落实全盟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承办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报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地籍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指导全盟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工作;组织协调全盟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调查、监测、统计工作;负责指导全盟地籍工作。
(六)土地利用科
承担全盟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等行为;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执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负责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负责建设用地置换工作。
(七)地质勘查与环境保护科
负责各旗(区)报送的探矿权项目初审及上报工作;编制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申报,汇总上报地质勘查成果。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组织探矿权的年度检查工作。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地热、矿泉水、地质遗迹资源、矿山地质环境等管理法规和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等技术规范与标准;承担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管理;负责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防止水源地污染;依法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八)矿产开发与储量科
负责权限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管理工作;指导各旗(区)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组织采矿权的年度检查工作。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负责全盟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全盟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全盟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九)测绘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全盟测绘工作的行业行政管理,指导全盟测绘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盟测绘项目规划;负责全盟测绘产品质量和测绘计量鉴定工作;负责全盟测绘资质审查、测绘任务登记、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成果索取与保密、测量标准保护、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盟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2004年底,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阿盟国土资源局班子成员(含非领导职务)的管理、人事任免权限上收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地方党委实行双重管理,但盟国土资源局服务地方经济的职能职责没有改变,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工资、公务业务经费、收益仍归地方。
(二)盟国土资源局对各旗(区)国土资源局实行业务指导。
(三)盟国土资源局对各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盟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任免各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党政正职、副职时,盟国土资源局党组要事先征求各旗(区)党委的意见。全盟各苏木(镇)国土资源所是各旗(区)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职能。各国土资源所所长任免报盟国土资源局党组审核、备案。
(四)盟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各旗(区)无采矿权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山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