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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0]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阿拉善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8号)精神,设阿拉善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由卫生局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盟卫生局。 (三)将盟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盟药品、医疗器械、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开展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检测工作,发布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审核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参与开展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检测和评价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工作,依法核发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参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 (五)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参与开展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及再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 (六)负责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参与拟定自治区蒙药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中药饮片炮制等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监督检验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发布全盟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进行备案和监测。 (八)组织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以及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负责药品行政保护工作,指导全盟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药源性兴奋剂及特种药械;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及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 (十一)监督实施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制度和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蒙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负责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中蒙药材集贸市场和各类药品交易会的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盟行政公署和盟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机关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负责局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复核工作以及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等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督查督办、机要、保密、文秘、档案、安全、信访、信息管理等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盟食品药品监管人才发展规划及培训工作;负责相关新闻发布、宣传和指导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工作。 (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组织和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负责规范保健食品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化妆品安全性评审、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备案和监测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三)餐饮服务监管科 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餐饮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负责发布与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有关的信息;贯彻实施餐饮服务监督稽查制度,开展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指导食品检验机构业务工作。 (四)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中蒙药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药品法定标准,参与拟订、修订医疗机构制剂等地方性药品质量标准;负责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医疗机构制剂的现场核查、组织管理和标签、说明书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蒙药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调剂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经营、放射性药品使用的许可初审和药源性兴奋剂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五)药品市场监管科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和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蒙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全盟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组织实施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承担药品流通环节药源性兴奋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广告的备案和监测工作;负责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农牧区药品供应网建设工作。 (六)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流通法律法规、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实验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参与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监督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产品的使用;指导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业务;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监督工作;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的备案和监测工作;负责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七)稽查科 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指导、督促、检查旗(区)稽查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负责中蒙药材集贸市场和药品交易会的监管;依法查处辖区内重大或跨辖区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及其它需要查处的违法案件;负责处理上级部门交办的违法案件;负责处理药品、医疗器械、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投诉和举报;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开展农牧区药品监督网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7正3副)。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取消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实行盟、旗政府分级管理。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盟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盟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盟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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