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的《关于核准沅陵县菩恩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五氧化二钒项目的请示》(怀发改[2009]20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批复如下: 一、核准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五条,钒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核准条件 项目采用低钠焙烧工艺、设计规模1000t/a、v2o5总回收率60.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沅陵国土局已颁发土地使用证(沅国用[2009]第1085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已批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湘环评[2007]8号),省国土资源厅已经颁发采矿许可证(c4312002009062130024268),沅陵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出具了尾矿库备案的函(沅安监函[2009]36号),沅陵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于2009年9月3日对项目规划用地情况出具了说明,沅陵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于2009年11月16日对项目出具了选址意见等。 三、核准内容 1、为促进当地经济建设,同意建设沅陵县菩恩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五氧化二钒项目。项目单位为沅陵县菩恩矿业有限公司。 2、项目建设地点为沅陵县国土和规划部门核定的建设地址进行建设。 3、项目建设按照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规划、建设、环保部门审核的建设方案进行,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开采及冶炼厂房、生产车间、原辅料仓库(堆场)等工程;供配电、给排水、供热、空压、污水治理等公用工程;办公楼、职工食堂、值班宿舍等配套设施。 4、项目总投资为4935.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4215.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720万元。项目的资金来源:全部由企业自筹解决。 5、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6、请沅陵县菩恩矿业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7、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或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