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忻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忻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发〔2009〕26号),设立忻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增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五)增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有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意见、规定;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承担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民爆物品、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协助省国防科工办做好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销售企业经营许可及年检的受理、初审工作;依法查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解决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
(十)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
(十二)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市安监局挂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办)的牌子,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担市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监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总支、应急办)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定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市政府安委办的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与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编制3名,科级1名。
(二)人事培训科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职称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编制2名,科级1名。
(三)综合科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行业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要政策;组织起草重要文件、会议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政务大厅对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有关安全许可的受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工作;监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工作。
编制2名,科级1名。
(四)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尾矿库等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尾矿库等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尾矿库闭库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编制2名,科级1名。
(五)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指导、协调和监督煤炭、民爆、交通(水运)、铁路、建筑、消防、交警、农业、水利、电力、特种设备、旅游、教育、林业、地震、气象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省国防科工办做好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销售企业经营许可及年检的受理、初审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编制2名,科级1名。
(六)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及相关人员安全资格上岗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工作;承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编制2名,科级1名。
(七)安全监督管理四科(市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
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销售许可的有关工作;组织烟花爆竹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联合执法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编制2名,科级1名。
(八)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较大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煤矿除外)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工作。
编制2名,科级1名。
纪检组(监察室) 编制2名,设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和职数
(一)编制
市安监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其中纪检编制2名单列),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二)职数
1. 领导职数
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12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安全生产监察员2名、监察室主任1名)。
2. 非领导职数
处级1名、科级5名。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有关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政策规定草案,拟定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标准的办法,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市安监局和市卫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监局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研究拟定并下达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办市人民政府与市煤炭局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市煤炭局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解下达各产煤县、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忻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忻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