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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节能降耗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字[2010]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0年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责任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强化依法监管和政策引导,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09年底,全市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18.6%,完成总体目标的82.9%;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7.19%,提前1年完成了“十一五”任务目标。今年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目标的决战之年,按照完成“十一五”万元gdp能耗下降22%的任务目标要求,今年全市万元gdp能耗必须下降4.16%以上。但是,受高耗能行业恢复性增长等因素影响,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任务更加繁重,形势十分严峻。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节能降耗工作作为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责任目标。 二、进一步明确2010年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任务 (一)县(市)区及高新区节能降耗工作目标。根据“十一五”前4年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各地节能工作实际,确定2010年万元gdp能耗比上年下降目标分别为:历下区4.41%,市中区4.02%,槐荫区4.43%,天桥区4.09%,历城区3.5%,长清区3.68%,平阴县5.80%,济阳县4.39%,商河县4.97%,章丘市4.35%,济南高新区4.3%。其他节能降耗工作目标详见附表。各县(市)区及济南高新区完成市下达的2010年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即视为完成“十一五”节能责任目标。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节能降耗工作目标。 市发改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将节能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抄送市节能办;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完成关停40万千瓦小火电机组任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万元gdp能耗比上年下降4.16%,万元gdp电耗比上年降低1.91%,百户重点耗能企业完成节能量(比2005年)148.73万吨标准煤;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将节能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抄送市节能办;严格执行5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超耗加价收费;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3万只。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比上年增加。市财政局: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比上年增加并足额落实。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在城镇规划区内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 市城乡建设委:新建建筑100%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民用建筑按照有关规定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完成省下达的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在城镇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和城市公交运输营运车辆单位运输量能耗比上年下降1%。 市商务局: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现代服务业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比上年提高。市统计局:加强节能降耗统计监管,建立和完善节能降耗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每半年公布1次各县(市)区能耗指标,每季度提供1次重点企业能耗指标。 市质监局: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用能单位配备符合规定的能源计量器具。 市物价局:会同济南供电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淘汰类、限制类、超能耗限额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公共机构开展“四节”活动,其中,油耗、电耗、水耗均比上年下降5%。 市水利局、市政公用局: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比上年下降7.72%。 济南供电公司:万元gdp电耗比上年降低1.91%;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淘汰类、限制类、超能耗限额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将节能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问责制,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力度,确保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各级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督查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全市节能降耗监管、政策引导和服务指导工作。 (二)加强基础建设和宣传引导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管理与执法能力建设,充实基层节能降耗工作力量,提升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水平。要加强节能检测、咨询等中介机构建设,为节能降耗提供技术支持。要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弘扬节约风尚,倡导绿色消费。要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宣传节能工作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支持、监督节能工作的良好氛围。(三)加强节能预警调控。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确保主要能源数据与相关经济数据的匹配、衔接、平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节能降耗调控方案和调控方式。对实施预警调控的企业,要及时通报发改、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和电力、金融单位,在项目审批、信贷投放、电力供应等方面依法进行控制。各县(市)区和企业都要进一步落实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对节能预警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调控方案顺利实施,确保调控指令落实到位,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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