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尾矿库隐患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尾矿库隐患治理实施方案
为治理和消除全市尾矿库隐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尾矿库隐患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尾矿库安全和环境隐患治理工作,防止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工作目标
2010年10月前,完成中铝贵州分公司白云区莲花山灰渣堆场的隐患治理,并按程序实施闭库(见附件二)。
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安监总局等五部委《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中明确的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电石渣场的隐患治理,并按程序实施闭库(见附件三)。
通过治理,全市在用尾矿库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停用尾矿库实施闭库,达到闭库要求;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做到安全运行。
三、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建立贵阳市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组成。联系会议召集人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市安监局:要严格安全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责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超量储存的尾矿库停止使用,对限期治理未按期治理的提请政府实施关闭;企业破产、关闭前,检查是否遗留尾矿库,有尾矿库的,在清算时要留足闭库资金。
市发展改革委:严格尾矿库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对有选矿厂建设内容的项目,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要抄送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
市经贸委:严格尾矿库技改工程的立项备案核准手续;加强对选矿业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在改制、改组或实施兼并破产工作中,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或闭库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监管局落实好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补助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严格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依法查处未批先用土地行为;加大矿业秩序整顿力度,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市环保局:加强尾矿库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做好尾矿库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对环境隐患突出的尾矿库,责令限期整改和治理,整改和治理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关闭停用;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加强尾矿库的环境管理,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
各有尾矿库的区 (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联席制度,实行上下联动的协调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比照本方案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尾矿库排水防洪设施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二)尾矿库开展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隐患和问题;
(三)尾矿库新、改、扩建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四)尾矿库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五)尾矿库在排放、储存过程中存在的隐患;
(六)尾矿库对周边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居民区或重要设施有危害的隐患;
(七)尾矿库尾矿再利用中存在的隐患(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
(八)尾矿库库区内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
五、完成时限
(一)2010年2月25日前,中铝贵州分公司莲花山灰渣场、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电石灰渣场要按照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完善隐患治理和闭库工作方案。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开展隐患治理和闭库相关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治理完成时间要求,中铝贵州分公司莲花山灰渣场须在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隐患治理和闭库工作;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电石灰渣场须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隐患治理和闭库工作。
(二)其他尾矿库企业也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尾矿库的区 (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尾矿库隐患治理方案,加强领导,组织对辖区内的尾矿库逐个排查,查清情况,建立完善档案。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确认尾矿库的安全度和环境影响情况。隐患治理方案2010年1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
(二)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尾矿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防救并举、反应灵敏、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尾矿库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巡检和监测监控,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处置,确保隐患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未排除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坝体稳定和排水排洪设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省、市和区(市、县)尾矿库隐患治理方案,落实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隐患治理。
(四)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原则,在隐患治理的同时,鼓励、支持对尾矿进行综合利用。
(五)建立尾矿库隐患治理情况季报制度,各有尾矿库区(市、县)人民政府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市安监局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尾矿库隐患治理情况季报表(见附件4)。
(六)尾矿库隐患已治理完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5等别尾矿库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销号;1-4等别尾矿库由市安全监管部门报省安监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销号。国家安监总局等五部委《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中明确的尾矿库隐患治理完毕后,由市安全监管部门报省安监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报国家安监总局等5部委销号。
(七)经治理整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尾矿库,按有关规定进行关闭和闭库。
(八)尾矿库隐患治理完毕后,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加强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
(九)做好尾矿库的监测监控工作,属重大危险源的在用尾矿库要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十)开展尾矿库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隐患危害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掌握安全环保基本知识,增强防范事故及应急处理能力。
(十一)白云区、清镇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抓好中铝贵州分公司莲花山灰渣场、贵州水晶(集团)有限公司电石灰渣库按时完成隐患治理和闭库工作。
附件一:
贵阳市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
召集人:
杨小平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 员:
唐兴伦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亚平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海涛 市财政局常务副局长
肖 昂 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吴德刚 市环保局副局长
马兴健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