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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高县电力公司等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川发改物价[2010]6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省水电集团高县电力公司上网电价(不含税,下同)调整为每千瓦时0.246元,省水电集团三台县永安电力公司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27元,国电岷江电厂水电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46元。以上电价从2010年8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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