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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燃易爆管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0]1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10年7月28日10时许,南京市栖霞区南京塑料四厂拆迁工地可燃气体管道泄漏后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我市易燃易爆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防我市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易燃易爆管道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易燃易爆物质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和分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要特别加强对具有易燃易爆管道企业、长期停产、破产、拆迁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二、组织开展易燃易爆管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各级各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各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管道开展全面调查,明确管道权属、走向、材质、使用年限、接口形式等内容,登记造册。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从设计、施工质量、现场、工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特别是要落实防雷、防静电、防塌陷、防碰撞等安全措施,对查出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责任、方案、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个落实”,各单位要将检查情况报主管部门。各级各部门要把易燃易爆管道的检查作为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重点,编制检查计划,按照各自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切实堵塞安全漏洞。 三、加强易燃易爆管道周边施工的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含拆除)前,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到规划部门和易燃易爆管道的管理单位查明地下管道的详细情况,对可能造成管道损坏的应当会同管道管理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对有易燃易爆管道的建筑,拆除前要告知管道管理单位,由管道管理单位落实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要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易燃易爆管道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管道监护和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施工现场的监护,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和野蛮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对易燃易爆管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恢复,经管道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和技术交底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易燃易爆管道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建设,加强全过程控制管理,特别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有相应的资质,有关人员要经过安全、质量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的上岗证书,并经过安全验收;属于压力管道的要经过法定检验、检测,属于地上管道的,要按照规定涂色、标注介质及流向。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含易燃易爆管道单位健全相关工作管理制度、台帐、档案,细化工作标准和作业程序,特别是化工企业和具有易燃易爆管道的企业要加强保养、维修、检测及拆除等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健全动土、动火、受限空间、断路等特种作业制度以及易燃易爆管道和附属储存设备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制度,并抓好落实,及时消除管道及设备的缺陷和隐患,确保安全运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破产企业所有的易燃易爆物质,进行回收、清理和处理,彻底消除不安全因素。 五、加强易燃易爆管道及附属设施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预案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相关企业要针对各类管道、各种危险部位制定现场处置技术方案,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完善。各级部门各单位要配备齐全适用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预案培训,开展不同级别、不同类型、不同方式的演练,确保一旦易燃易爆管道及附属设施发生突发事件,能迅速有效的实施救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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