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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0]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的规划和要求,在总结分析2009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5类23项指标构成: 1.总体控制考核指标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2.绝对控制考核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2)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区域内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建筑、民爆)发生1起1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 5、否决项 (1) 区域内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建筑、民爆)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事故,或发生2起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事故。 (2) 区域内其它行业发生1起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事故。 (3) 发生事故瞒报、谎报的。 (4) 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事件。 (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考核和工作任务考核两大部分: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方面,将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类23项全部进行分解;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方面,从安全生产综合工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三个方面确定。(详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三)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指标 市人民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考核和工作任务考核两大部分。1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方面: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6项控制指标,由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分解和控制。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五项指标由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分解和控制。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煤矿较大事故起数、煤矿重特大事故起数四项指标由市煤炭局分解和控制。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住建局分解和控制。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质监局分解和控制。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三项指标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分解和控制。 消防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分解和控制。 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交通局承担。 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农机中心分解和控制。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对分解到本行业、本领域的相关指标进行分解和控制。2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方面:从安全生产工作、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二个方面确定。(详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四)对有关重点企业的考核指标 对有关重点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安全生产各项指标分解下达,并确定各有关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辖区内各企业。 (二)对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长治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文物旅游局、长治供电分公司、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监管的重点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和办法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分年中考核和年度考核。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组成考核组对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办法。考核打分采用150分制,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135分(含135分)以上为优秀,120分(含120分)以上为良好,120分以下为不合格,按照得分多少排出名次,确定考核兑现奖励等次,良好以上单位确定为年度先进单位。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各单位上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提出申报先进单位的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科技创新、安全文化、应急救援等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安委办下达的指标进行推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范围为乡镇、街道办事,各级部门和辖区所属企业,推荐比例:地方政府占20%,各级部门占40%,所属企业占40%;市直有关部门推荐的范围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科室、直属单位、直接监管企业,直接监管企业推荐比例不低于50%。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两大部分。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约束性指标,分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绝对控制指标包括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等6项。相对控制指标包括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4项,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考核(满分100分)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为:综合工作、重点工作、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三部分。其中综合工作占25分,重点工作占25分,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占50分。 2、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市人民政府下达市直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考核(满分100分)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为:综合工作、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两部分。其中:综合工作占50分,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占50分。 (三)考核否决事项 为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设置否决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内在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火灾、民爆等重点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 区域内其它行业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发生事故瞒报、谎报;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50万元(其中:奖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各5万元;奖县市区长安全助理、安委办主任各3万元)。对获得优秀的市直有关部门:奖安监局、煤炭局、公安交警支队各30万元(其中:奖行政一把手3万元,分管领导各1万元);奖其它单位各15万元(其中:行政一把手2万元,分管领导1万元)。 (二)对获得良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其中:奖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各3万元;奖县市区长安全助理、安委办主任各2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直有关部门:奖安监局、煤炭局、公安交警支队各20万元(其中:奖行政一把手2万元、分管领导各1万元);奖其它单位各10万元(其中行政一把手1万元,分管领导5000元) (三)对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圆满完成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并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评为先进,奖励5万元。 (四)对评为安全生产十大标兵的个人,每人奖励1万元;对评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科技创新、安全文化、应急救援等40名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实行一票否决,除全市通报批评外,其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制定本级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努力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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