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安监局制订的《长治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治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全面加强各环节、各层面、各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努力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文件要求,制订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从2010年4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通过这次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淘汰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力水平低、安全管理无保障的企业,使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继续保持我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态势。
二、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专项整治工作,决定成立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
(一)市专项整治领导组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组 长: 闫潞平 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 李世标 市安监局副局长
焦双林 城区政府副区长
冯国文 郊区政府副区长
谢 琪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杨鸿斌 潞城市政府副市长
席卫建 屯留县政府副县长
杨树庄 襄垣县政府副县长
马先明 壶关县政府副县长
王明德 长治县政府副县长
郭志新 长子县政府副县长
郭 强 黎城县政府副县长
李晓峰 平顺县政府副县长
安栓平 沁县政府副县长
王 耀 沁源县政府副县长
申林科 武乡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秦美露 市安监局综合监管科科长
郭星明 城区安监局局长
刘国斌 郊区安监局局长
李明丽 高新区安监局局长
马青堂 潞城市安监局局长
杨慧景 屯留县安监局局长
王高林 襄垣县安监局局长
靳海棠 壶关县安监局局长
王满有 长治县安监局局长
王志忠 长子县安监局局长
武华栋 黎城县安监局局长
张礼斌 平顺县安监局局长
霍秀春 沁县安监局局长
王新礼 沁源县安监局局长
魏茂龙 武乡县安监局局长
(二)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综合科,负责全市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了解掌握全市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处理有关举报工作;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及时总结各县市区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对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的提请专项整治领导组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统筹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主任: 秦美露 市安监局综合监督科科长
副 主 任: 各县市区分管副局长
成 员: 武凡平 市安监局综合监督科科员
孙 勇 市安监局综合科监督科员
高 耀 市安监局综合科监督科员
(三)专项整治省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将会同省联动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根据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的特点,此次专项整治将对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涉及化工、交通运输、建设、军工、民爆、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的,应按照有关行业要求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整改落实。
2、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了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有关证照,审批手续和有关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资质),有关资格(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了安监部门的审查、验收和备案;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并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到市、县安监部门进行了备案,并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有无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行为。
7、是否建立了预防为主、持续改进、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企业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整体布局之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8、是否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法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开展了安全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
9、是否履行了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把企业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向政府、广大职工和社会公开承诺。
(二)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市人民政府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本行政区、本部门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是否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企业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并对照标准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进行了评级;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在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是否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把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的监管责任落实到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监管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在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齐了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
6、是否建立健全了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整治、市级政府领导签字公示上报,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采取分类整改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系统排查;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排查。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证照手续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对照标准开展自评,并将自评定级情况上报属地安监部门。
(二)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整治
在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一类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二类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三类企业),根据企业标准化自评定级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定级考评。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的所有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按照上述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登记造册,并经县级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将有关数据内容录入到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网数据库(网址:http://www.sxzxzz.com),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本行政区内的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派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市联动检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联动检查组要在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公示上报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的指导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人民政府公示上报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联动检查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 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建议有关部门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公示上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联动检查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通过整改无望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于证照虽然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本行政区内的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并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对照县级政府公示上报的证照齐全、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的,联动检查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已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丰富专项整治的内涵,采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标准化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同步考核的办法。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三类企业,根据专家对企业自评的标准化等级核定情况,实施分级动态监管(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办法由市安监局另文转发)
4、联动检查组要对检查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联动检查组各分组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报省、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五、专项整治步骤
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宣传发动、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4-6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行政区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部署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有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的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搞好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了解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都要对照企业检查内容,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要求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央企、省企、市企等)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二)第二阶段:市、县两级分类整治,省、市、县联动检查阶段(2010年7-9月)
各市县区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公示上报的一、二、三类企业名单严格按照要求分类整治。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对分类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三)第三阶段: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10月)
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办公室要将一类企业关闭取缔情况、二类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情况、三类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对本县市区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在各县市区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市的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严肃批评,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负责人,要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紧密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研究制订本县市区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加入省市县联动检查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市联动检查组在本行政区的联动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将本行政区域一、二、三类企业的“三落实”情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隐患不漏查,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整改。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要组织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
在检查期间,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严格检查程序;发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由有关部门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组在检查中不认真履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县市区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对群众已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应对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355-3081059,电子邮箱:czsajjzhk@163.com。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级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将及时掌握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县市区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