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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清洁能源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0]1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清洁能源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清洁能源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乌鲁木齐市建筑用能结构,指导、扶持和规范我市清洁能源和建筑节能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程,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治理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试点示范,大力推进电能、地热能、中水资源等清洁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积极推广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善政府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逐步形成以政府为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为构建和谐宜居首府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完成71万平方米清洁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1万平方米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建设,20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监测系统的安装。通过示范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电热采暖、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低能耗建筑技术方案和管理办法。健全和完善我市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 三、工作原则和推广范围 (一)清洁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节能环保和积极稳妥的原则。推广范围:一是电网容量、水文地质资源等满足要求的建筑;二是不便采用集中供热的建筑;三是优先考虑城市中心城区、旅游风景区、水源地保护区等严控区的学校等公共建筑。 (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遵循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建筑节能和清洁能源建筑应用相结合的原则。推广范围:太阳能等清洁能源资源丰富区域的建筑,优先考虑公共建筑。 (三)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遵循先易后难、分类实施与数字城市管理系统相结合的原则。推广范围: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大型单体建筑,优先考虑机关办公建筑。 四、工作方案 由市供热能源结构调整与供热体制改革工作指挥部负责清洁能源和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清洁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1.申报(4月底前):示范工程申报单位要求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电热采暖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分别报市建委和乌鲁木齐电业局;热泵技术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分别报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其他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建委。 2.立项(5月底前):市建委根据水务、电业等部门出具的可行性意见、水资源论证批复或供电解决方案等,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确定我市示范工程计划,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立项。 3.设计(5月底前):示范工程的清洁能源建筑应用部分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交由审图机构审查。电热采暖示范工程的电力外网设计由电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4.招投标(6月底前):示范工程的清洁能源建筑应用部分的招标形式采用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由市建委组织相关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专委会专家参与招投标全过程;投标单位需在市建委备案,其产品性能和企业综合能力需通过相关专家委员会检测和考察。 5.施工(9月底前):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根据示范工程进度,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6.评估验收(12月底前):示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测,产品提供商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提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示范工程安全运行一个采暖季后,市建委将根据该采暖季的运行费用分析报告、技术经济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评估验收。 (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 1.前期工作(5月底前):积极与德国海德堡大学沟通交流,4月底前完成新疆生产力促进中心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和高新区大成实业有限公司幸福路综合楼被动式建筑项目的设计工作,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 2.施工阶段(9月底前):引进德国先进技术及产品,按照德方低能耗建筑相关标准施工,并邀请德方技术专家现场指导。 3.后期工作(12月底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测。市建委将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评估验收。 (三)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工程。 1.选取试点(4月底前):组织技术支撑单位(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进行20栋试点建筑物的确定工作。选取有外墙保温的大型单体建筑作为试点对象,并组织培训,对建筑的概况、用能设备状况、年能耗总量等情况登记备案。 2.设计和招标(6月底前):完成与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前期协调工作,并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完成设计、招投标工作,包括系统软件招投标、分项计量设备材料招投标及施工、监理招投标等。 3.设备安装(9月底前):在每栋试点建筑物内分别安装6个实时数据采集系统(分别为电耗量:包括插座照明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特殊用电,水耗量,气耗量,供热耗热量,制冷耗冷量,其他能源应用等),并完成试点建筑物与节能监管体系平台的连接工作。 4.调试(10月底前):进行数据采集和上传调试,开展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 5.验收评估(11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示范平台建设进行验收。 6.能耗公示(12月底前):选取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的建筑和各类型低能耗建筑各3个作为标杆建筑,由市建委在网站、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对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人均能耗指标、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能耗结果等进行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电热采暖示范工程:由于采用电热采暖所产生的电力外网建设增量资金,由政府直接补贴于建设单位,分三次拨付,电热采暖工程首次开工后,按照补贴资金的50%拨付,待竣工验收和专家评审通过后拨付补贴资金的45%,建设单位提交2个采暖期以上的运行报告后拨付剩余的5%。 (二)热泵技术建筑应用示范工程按照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分三次拨付,热泵工程首次开工后,按照补贴资金的50%拨付,待竣工验收和专家评审通过后拨付补贴资金的45%,建设单位提交2个采暖期以上的运行报告后拨付剩余的5%。 (三)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根据情况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直接补贴于建设单位。首次开工后,按照补贴资金的50%拨付,待竣工验收和专家评审通过后拨付补贴资金的45%,建设单位提交2个采暖期以上的运行报告后拨付剩余的5%。 (四)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工程将给予资金补贴用于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同时,鼓励能源服务机构参与高耗能建筑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 (五)电热采暖和热泵技术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先征后返。 (六)电热采暖和热泵技术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采暖用电和水资源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鼓励以合同能源模式开展清洁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今年起对部分清洁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进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制定完善我市以合同能源模式开展清洁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相关制度。 (八)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应拿出5%的政府补贴资金用于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测,并进行清洁能源和建筑节能相关政策建议和关键技术课题研究等。 (九)对清洁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节能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清洁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1.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电业或水务等部门办理用电、取水等许可审批手续,对擅自实施地源热泵工程、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示范工程中的居住建筑的设计必须达到建筑节能65%标准以上;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必须尽可能提高围护结构节能的性能指标,电热采暖示范工程单位面积热负荷指标不宜超过38瓦。 3.示范工程的清洁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施工图设计应委托建筑工程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4.示范工程应用的技术和产品实行备案制度,由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产品性能检测和企业综合能力评价,推荐在示范工程中应用。 5.电热采暖示范工程的电力外网建设应严格遵守相关基本建设程序。电力主管部门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6.电热采暖示范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热泵技术示范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二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级。 7.示范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要按月向市建委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同时抄送相关部门。由市建委负责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8.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测,并提交2个采暖期以上的运行报告。产品提供商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提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9.示范工程运行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定期对系统进行维修和保养,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0.示范工程投入运行后,市水务部门应组织做好地下水量变化的动态监测工作;市环保部门应组织定期对地下水质和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并对回灌水进行取样检验和登记,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 11.示范工程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建设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冒领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 1.示范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招标文件需由市建委组织专家审定。 2.示范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要按月向市建委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同时抄送相关部门。由市建委负责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建设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4.示范工程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测,并总结经验,开展低能耗建筑本地化标准体系研究工作。 (三)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工程。 1.技术支撑单位应做好建筑楼宇的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和对比工作,生成图表和报告等,按月报市建委。 2.重点监测单位做好数据采集及上传的配合工作,并根据最佳节能运行方案,调整运行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实现低成本节能的目标。 3.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建设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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