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第二人民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惠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海南省惠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五届三次全会通过的大力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实现全省人民“病有所医”的目标,根据国家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文件要求,按照罗保铭省长关于筹建海南省惠民医院的批示精神,在充分利用省第二人民医院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2009年6月16日我省在五指山市成立海南省中部区域医疗中心(暨海南省慈善惠民医院),开展惠民医疗救助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惠民医疗服务工作,建立检查、督导、评优等有关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推动惠民医疗工程的有效运转,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民政部门负责惠民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界定,按照《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及本方案的相关规定对惠民医疗救助行为实行管理。
(三)财政部门负责惠民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拨付和结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工作内容
(一)定点医疗机构。
省第二人民医院为省级惠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具体负责惠民医疗服务工作。
(二)服务范围和救助对象。
省第二人民医院负责向我省五指山、琼中、白沙、保亭、乐东、昌江等中部六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市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困群众提供惠民医疗救助服务。
(三)资金来源。
惠民医疗救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报销的基础上,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为主要来源,各种社会捐助资金为补充的医疗救助模式。筹集方式如下:
1.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从2009年起,每年在中央补助我省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3-5%作为惠民医疗救助资金。
2.社会捐助基金:以省卫生厅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500万元)为基础,协调整合中华慈善基金会、省残联、省总工会等部门募集的各类社会捐助资金。
(四)惠民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和救助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凭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海南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海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海南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入院治疗,其他特困群众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入院治疗。省惠民医院在办理医疗救助对象入院治疗登记手续时应认真查对上述凭证、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核对身份有效的,其入院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出院时可在结算窗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实行社会医疗保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
1.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标准和比例: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指无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入院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在救助封顶线内按照100%全额给予救助;其他对象入院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在救助封顶线内按照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封顶线为8000元。
2.社会捐助资金的支付标准和比例由卫生部门与善款募集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五)医疗救助资金拨付程序。
1.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初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的预拨方案审核后预拨给省惠民医院,省惠民医院按季将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资料报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后与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2.社会捐助资金拨付程序由省卫生部门、省惠民医院与相关慈善机构商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六)惠民医疗救助服务不受病种限制。
(七)惠民医疗救助服务基本药品目录参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海南省基本药物目录》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要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配合,确保惠民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满意度等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三)省惠民医院要结合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统筹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开展惠民医疗救助服务。要加强与救助范围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了解贫困地区群众的疾病谱,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工作。同时,要加强惠民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医疗救助档案,一人一档,实行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