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挂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履行城市综合管理的职责,承担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各类问题的发现、交接、督办和应急指挥调度工作职责,协调、督办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事项。
(二)将部分市政道路、景观灯光、环卫设施维护管理权限下放给区人民政府管理。
(三)将路灯维护管理职责划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发展战略;制订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各专项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起草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挥跨区的综合执法活动;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全市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行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管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城市综合管理职责。承担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各类问题的发现、交接、督办和应急指挥调度工作职责,协调、督办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事项;负责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督办市民投诉事项。
(五)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的行业管理。承担全市城市主干道单项维修改造工程和直管桥梁、隧道的养护维修;负责道路临时停车场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规定的主要干道临时占用、挖掘的审批工作;负责特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的许可。
(六)负责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安全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燃气供应安全、服务及燃具销售、安装维修监督管理;负责燃气企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立许可,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负责燃气特许经营管理。
(七)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负责生活、餐饮、建筑、飞灰垃圾处理场(厂)规划、建设、特许经营;负责大型环卫设施设备采购;负责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建设和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工作;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特许经营管理;负责依法依规组织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八)负责市管景观灯光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指导、监督门面招牌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路名牌的设置、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张贴张挂宣传品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户外国旗悬挂的管理工作,依法纠正、处罚未按规定悬挂国旗的行为。
(十)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组织城市管理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新技术引进;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二)负责编制市级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业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
(十三)指导各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市级城市管理有关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
(二)政治处
(三)财务处
(四)法制与执法监督处
(五)市容督查处
(六)110联动工作处(城市管理应急指挥中心)
(七)市政设施管理处
(八)环境卫生管理处
(九)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处
(十)户外广告灯饰管理处
(十一)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处
(十二)技术处
(十三)离退休干部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1名,其中:局长1名、党组书记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道路开挖的职责分工。因城市道路建设、维护以及管网建设需进行道路开挖,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挖掘许可,实施挖掘许可前必须征求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意见;道路开挖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同意。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