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协调推动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2.增加其他宗教活动管理工作的职责。
3.增加承担天主教武汉教区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4.增加承担武汉地区高校内的宗教事务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
5.增加支援新疆建设工作的职责。
6.增加参与涉疆、涉藏、维稳和反恐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职责。
(三)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负责起草全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族宗教工作相关政策并推动落实;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等工作,承办相应事务。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做好涉疆、涉藏、维稳和反恐相关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订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承办相关事务,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七)承办对口支援西藏和新疆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承担少数民族特需生活用品供应的指导监督工作,参与做好少数民族清真食品的清真标准监管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九)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天主教武汉教区日常事务管理。承担武汉地区高校内的宗教事务日常管理。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进行其他宗教活动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对宗教场所的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审核;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处)
(二)一处(市援藏援疆办公室)
(三)二处
(四)三处
(五)四处
机关党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6名(从已撤并的原市经协办连人带编划转1名编制及人员),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含市援藏援疆办公室职数1名)。
设立离退休干部科,核定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