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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变更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10]2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佛山市物价局: 《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佛价〔2010〕43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居民变更(包括地址变更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可交回未损坏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按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即每证20元;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已损坏或者丢失的,按丢失补领、损坏招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即每证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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