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教育局、教科工委3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加强“平安校园”建设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加强“平安校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秩序的整治工作,深刻汲取一些省市发生的学校安全事件教训,实现“学生安心、家长放心、群众满意”的“平安校园”建设目标,维护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全省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加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一)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学校要建立校园内部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明确1名校领导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并报属地公安机关备案。每个年级和班级都要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的各项措施。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各学校要针对治安、火灾、地震、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报警、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灾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性应对突发事件的演练,努力把突发事件产生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配备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保卫、保安力量,各学校要按要求健全保卫、保安组织,高校要组织校园巡逻队,城区和县城内学校师生人数低于1000人的配备2名保安人员,1000人以上的按500:1的标准配备。未成年人寄宿制学校应有教师担任的安全责任人进行24小时值守。
(四)学校的建筑、消防、教学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或省、市确定的安全标准,并保证功能完好、通道畅通。高校和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要逐步建成视频监控网络,重点强化对校园内各主要出入口、实验楼、宿舍楼、公共食堂、图书馆、停车场等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校园门前和校园内重点要害部位的视频探头应与公安部门联网。
二、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常识教育工作
(一)公安机关要选派法律知识娴熟、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或民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每月至少深入学校一次,指导配合学校开展法制、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为全校师生讲一次法制课。学校要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法用法、以案说法、剖析案例等多种形式,切实增强师生法制观念,树立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师生自我防范能力。
(二)高校和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要建立心理咨询辅导站或设心理辅导员,强化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及时排查和发现师生思想上、心理上存在的过激问题,特别是对有可能影响稳定的苗头和事端,要在先期疏导、处置的基础上,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坚决杜绝自杀等极端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
(一)各学校要在校园门前或其他显著位置设立警务工作站(室)、警民(校)联系箱,学校属地公安机关要向警务工作站(室)派驻联络民警,加强校园内外巡视,指导学校开展安全防范和不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各种治安问题,协助学校组织保卫、保安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公安机关要将校园及周边作为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工作重点,强化对学校周边的巡逻防控工作。在治安问题突出的地段和上下学重点时段,组织社防队员加强巡逻;必要时派110警务车在校园周边进行不间断巡逻,提高见警率。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各种场所的治安管理,及时查禁取缔“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案件要深挖细查,注意发现滋生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要快速、妥善处置校园及周边突发的治安案(事)件,把治安案(事)件造成的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
四、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一)公安、交通、建委等部门要强化对校园门前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完善交通组织,建立健全学校门前及周边的减速带、信号灯、人行横道线、警示牌、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要加大对农村校车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超载和非法运送学生的营运车辆,确保师生交通安全。
(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学校开展以学习自护知识、培养自救能力为主题的“平安出行”实践体验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公安机关要在全市主干道沿线校园门前部署专门警力和协勤人员,在上下学高峰时段维护交通秩序,引导接送学生车辆按位停放,用“大拇哥”标志牌护送学生安全过马路,及时查处危害师生交通安全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中小学校要强化学生管护措施,特别是在上下学人员密集时段,应有校领导、教师和保安人员在学校门前维持秩序。
五、加强校园周边社会环境整治工作
(一)文广、工商、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清理整治校园及周边网吧、歌舞厅、棋牌社(麻将室)、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坚决取缔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室等场所。
(二)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依法清理整治校园周边饮食服务场所和人员,依法取缔无证经营者和沿街摆卖及占道经营行为,为广大师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三)教育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加大对学校的食品安全监管,定期对学校食品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学校,杜绝各类食物中毒事故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教科工委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