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爆炸,造成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事故。近年来,尤其是国务院《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采取有效措施,不断促进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但随着近年我市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大幅提高,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屡禁不止,隐患很多,问题不少,给全市安全生产带来不小的压力。烟花爆竹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 二、全面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负总责。要支持和督促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研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各县(区)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并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服务组织等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市级颁发生产、批发(经营)许可证,县(区)级颁发固定网点和季节性零售摊床许可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收缴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实施资质认定、许可。 (四)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抽检烟花爆竹,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氯酸钾生产制造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办理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登记。对超经营范围和无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的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非法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查处。 (七)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所属烟花爆竹企业批发经营活动的管理,严格履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职责,督促企业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安全投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批发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许可,推动安全标准化建设,依法安全经营。要组织开展经营单位进货渠道、产品质量、安全、合法经营等情况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其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监管行为,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严惩,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执行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制度 (一)依法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一是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7〕29号)要求,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二是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履行“三同时”手续,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三是严格审批烟花爆竹固定经营网点和季节性零售摊床。要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分布、距离安全、储存限量”的原则,做好固定经营网点布设工作,严格控制固定经营网点数量,每个乡镇固定经营网点不得超过2个。固定经营网点应符合以下条件: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2.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3.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加油站、加气站、易燃易爆物质生产、住址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季节性零售摊床应符合以下条件:1.每个销售点不得超过3个摊床,摊床长度不得超过3米,摊床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5米;2.每个摊床配备不得少于2支泡沫型灭火器;3.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加油站、加气站、易燃易爆物质生产、住址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固定经营网点和季节性零售摊床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最高限额在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时,根据场所安全条件确定并载明,限额一般不得超过30箱,严禁超量储存。松原市域内严禁设立集中的销售市场或销售一条街,杜绝烟花爆竹连片经营。一经发现要对所处县(区)政府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依法对烟花爆竹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要向运达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公安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要掌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存储能力,适时了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销售情况,避免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超量进货、超量储存。申请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公安部门要督促焰火晚会主办单位将《焰火燃放许可证》和焰火晚会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人员培训制度。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批发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保管员、守护员,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主要负责人要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单位的燃放作业人员,要经省公安部门考核合格。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要定期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不得使用未成年人、文盲、在校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业的人员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要重新接受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是烟花爆竹安全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认真履行法定责任,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要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要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加注安全警示标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要向具有合法生产资格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不得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更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对违规向烟花爆竹零售点供应a级产品的批发企业及销售a级产品和非法产品的零售点,一律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取缔。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并留存2年备查。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当年销售剩余的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要及时回收或代为保存。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不符合质量和包装标准要求、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政府公布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烟花爆竹固定经营网点和季节性零售摊床,要在核准的地点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做到一点一证(照),亮证(照)经营。 (二)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在运输途中,除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要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并将运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和生产企业名称,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时,要按照燃放说明书要求燃放,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做出的限制或禁止燃放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地点和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容易发生燃放事故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焰火要由获得公安部门许可相应资质的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扎实做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政府是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明确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加强协调,确保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充分发挥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完善“打非”联动工作机制,加大“打非”力度。要重点落实好县、乡的安全监管责任,积极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同时,要建立举报制度,可向当地政府申请举报奖励资金,公布举报电话。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遵法、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营造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