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负责全市科技投融资管理工作职责。
2.增加负责武汉地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职责。
3.增加负责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百星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全市科技进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三)下放和取消的职责
1.将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估论证等具体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2.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3.取消对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办公室的管理职责。
4.取消对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归口管理职责。
5.取消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进行认定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或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创新型城市建设及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武汉地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普及规划。
(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发展各类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技术开发计划、成果转化计划、创新体系和条件平台计划及重大科技专项。
(四)组织拟订我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组织制订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管理全市民营科技工作。
(五)负责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学事业费、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市科技投融资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多渠道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管理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负责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武汉地区科技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与管理。
(七)制订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工作。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建设与发展。
(八)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农业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订科技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协同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九)负责制订全市科技促进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十)负责拟订全市科技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全市与国外政府或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全市科技出国团组和邀请来汉科技团组的审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重大科技项目方面的智力引进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技术市场、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全市科普工作规划;指导、规范技术交易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科技产业化示范基地等技术创新基地与环境建设的综合管理。负责组织创建国家、省、市可持续发展试验区。负责全市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各区、各行业和市直各部门的科技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区级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工作;承担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科研条件、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科技人才及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六)负责市科技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市民营科技企业“百星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火炬计划办公室、市星火计划办公室、市生物技术与医药产业办公室的工作。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治处
(三)政策法规处
(四)财务处
(五)发展计划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
(六)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市火炬计划办公室)
(七)区与农村科技处(市星火计划办公室)
(八)社会发展科技处(市生物技术与医药产业办公室)
(九)科技成果及国际科技合作处
(十)离退休干部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