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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9]2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汉机构做好货币政策实施及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协调在汉金融机构为武汉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 (二)拟订武汉市金融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武汉市金融发展环境建设,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武汉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三)统筹推进武汉市企业融资工作;负责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促进企业规范发展;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四)参与武汉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参与拟订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为重点工程、主导产业、主要区域发展和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五)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支持金融业发展和企业上市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六)指导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工作,按规定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业态、工具的相关管理工作,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指导规范金融中介机构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协调建立信用共享机制和信用奖惩机制。 (七)负责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的推进工作,统筹协调金融机构设立后台服务中心的相关事宜。 (八)协助金融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和延置金融风险;负责武汉市金融应急处理机制建设。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设2个内设机构: (一)金融一处 (二)金融二处 三、人员编制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其中:2名编制和人员,从已撤销的市人民政府驻深圳、海南、厦门3个办事处连人带编划转),其中:主任1名(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人事、党务、后勤财务、离退休干部、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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