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新蒲新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遵义市新蒲新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新蒲新区建设步伐,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蒲镇、新舟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集体土地征收的范围为新蒲镇所辖范围和新舟镇所辖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类建设发展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为。
第二条 新蒲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管委会组织制定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和资金筹措,落实占补平衡指标,负责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动员、安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新蒲镇和新舟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村组土地权属、类别的调查摸底登记工作,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及监督,负责作好被征地群众的动员工作及解决征地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并负责组织听证,及时公布征地勘丈结果,发布公告公示,维护社会稳定。
村委会负责核实土地勘丈数据,并组织对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款的兑付,接受上级对征收资金的管理监督,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思想工作。
第三条 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新区分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资料的组织准备,并按有关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对镇村土地核定权属和调查摸底丈量及赔付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依法报送上级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条 项目用地单位需要用地的,向新蒲新区国土分局提出申请,项目业主向管委会预缴征地费,新蒲新区国土分局按照管委会统一安排,实行统一征地。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
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审查受理征地任务。
(一)征地预公告
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明确征地范围和有关事项。重点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二)已明确的用地单位预缴征地补偿费等规费。
(三)调查确认和拟订征地方案
1.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2.组织开展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存,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如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征地方案听证和报批
1.书面告知被征地村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听证权利,被征地村和农户提出听证申请的,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2.被征地村召开村民会议,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协议,拟定征地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逐级上报审批。
(五)批准后公告
收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单位)范围内和网上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包括征收土地方案的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征地面积、范围、征地补偿标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等主要内容。
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被征地村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其处理的具体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第八条 新蒲镇、新舟镇片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按遵府函〔2009〕245号文件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
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如下:
新蒲镇片区
|
区域 范围 |
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
征地类型 |
合计 |
土地 补偿 |
安置 补偿 |
综合补偿标准(元∕亩) |
社保资金 |
|
新 蒲 镇 |
1538 |
耕地 |
25 |
10 |
15 |
38450 |
12000-12500 |
|
1538 |
建设用地 |
12 |
6 |
6 |
18456 |
12000-12500 | |
|
1538 |
林地 |
10 |
6 |
4 |
15380 |
12000-12500 | |
|
1538 |
牧草地 |
8 |
4 |
4 |
12304 |
12000-12500 | |
|
1538 |
其它农用地 |
8 |
4 |
4 |
12304 |
12000-12500 | |
|
1538 |
未利用地 |
6 |
6 |
0 |
9228 |
0 | |
|
1538 |
园地 |
10 |
4 |
4 |
15380 |
12000-12500 |
|
区域 范围 |
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
征地类型 |
合计 |
土地 补偿 |
安置 补偿 |
综合补偿标准(元∕亩) |
社保资金 |
|
新 舟 镇 |
1300 |
耕地 |
21 |
10 |
11 |
27300 |
12500 |
|
1300 |
建设用地 |
11 |
5 |
6 |
14300 |
12500 | |
|
1300 |
林地 |
12 |
5 |
7 |
15600 |
12500 | |
|
1300 |
其它农用地 |
10 |
5 |
5 |
13000 |
12500 | |
|
1300 |
未利用地 |
4 |
4 |
0 |
5200 |
0 | |
|
1300 |
园地 |
12 |
5 |
7 |
15600 |
12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