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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甲型流感病毒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桂价费[2009]4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甲型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荧光定量)收费标准的请示》(院字〔2009〕47号)悉。鉴于甲型流感病毒检测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不宜列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你院开展甲型流感病毒检测的有关费用,按照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下发的《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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