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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牡丹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办发[2010]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牡丹江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牡丹江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牡发〔2009〕12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全市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拟从2010年起建立牡丹江市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开发区对全市经济社会的牵动作用,赋予并实施“建立金库、划分税源、核定收支、增量分享、偿债为主、逐步完善”的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明确税源归属,赋予开发区财政职能,形成以开发区为龙头、市直重点税源为骨干、城区财源相辅助的发展格局,做大、做强牡丹江市本级财政,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根据开发区事权范围,合理界定开发区财政收支范围,使责、权、利相统一。 (二)属地划分税源。根据开发区地域范围,按属地划分开发区税源。 (三)存量不变,增量分享。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保持原级次存量利益不变,对新增财力实行市与开发区分享,增量主要留给开发区。 (四)落实机制,积极偿债。建立偿债机制,确保增量财力优先用于偿债。 (五)简便操作,循序渐进。在划分税源、界定收支、核定基数等方面简化操作,视开发区发展逐步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收入范围。 1.划归开发区的税源 开发区地域范围内(江南17.1平方公里和对俄6.9平方公里)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2.划归开发区的税种 开发区税源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及国库存款利息收入。耕地占用税按一次性收入划归开发区。 3.开发区固定收入 划归开发区的税源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所缴纳的收入(不包括土地增值税缴入省级部分)为开发区全口径财政收入。其中:增值税75%、消费税100%、营业税50%、所得税60%和个人所得税60%为上划收入,全口径财政收入减去开发区上划收入为开发区固定收入。 (二)支出范围及标准。 1.开发区基本行政运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标准执行)。 2.开发区专项支出。包括兑现企业优惠政策支出、招商引资支出及维护性支出。 3.开发区发展和建设支出等。 (三)建立金库。 1.建立开发区金库 按现行国家金库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牡丹江市开发区金库,由市人民银行代管,办理开发区财税相关业务。凡属划归开发区的税收直接缴入开发区金库。由市国、地税派驻分支机构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2.开发区金库的运行 由市财政局根据开发区支出范围、经费标准,核定开发区固定收入金库留解比例,由开发区按支出标准自行安排支出。由市人民银行按期向开发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税务征收机关提供国库收支日报、旬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按现行财政体制,开发区定期同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对帐,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四)结算办法。 1.以划归开发区税源上划收入为基数,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其税收(“三税”)返还和所得税返还。对开发区税收返还的计算参照省对县的办法,实行超基数返还政策。开发区上划省级营业税,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增收部分,年终结算时予以全额返还,若完不成上年基数,相应扣减返还额。相应地,对开发区消、增两税税收返还按省定现行办法计算。绿地集团税收入开发区金库形成的财力全额上解市财政。圣戈班陶瓷材料(牡丹江)有限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入开发区金库,开发区与阳明区按规定比例分享,年底实行税收更库操作。其他市与开发区之间的结算项目参照现行市区办法处理。 2.开发区六小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执行,年终财力全额上解市财政。 3.根据开发区收入财力基数(剔除六小税后的固定收入与税收返还和所得税返还之和)和支出基数的差额,确定开发区对市财政的上解基数。 4.开发区收入形成财力(剔除六小税)超过上解基数部分(即财力增量),市与开发区按4:6分享,实施上解递增包干办法(考虑到开发区偿债压力,此办法暂缓执行)。 5.因税源划出而影响市财政及相关城区的财力基数,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办法予以调整。 (五)核定相关基数。 1.固定收入基数。 以划归开发区税源2008年固定收入为固定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 以2009年开发区基本行政运转支出部门预算数及相关专项支出为支出基数。 3.结算基数。 按结算办法核定开发区、市直和相关城区的结算补助或上解基数及其他体制基数。 (六)开发区支出管理。 开发区收入财力超过核定财力基数留用部分,原则上80%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转入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偿债,剩余20%部分用于基本运转增支和开发区发展建设。 (七)入区企业税源界定。 开发区财税体制执行后,市财政局按照《牡丹江市财源管理办法》确定的“存量不变、增量分享、要素界定、比例协商”原则或市政府专题会议一事一议确定的意见,负责对新入区企业和个体业户税源的界定,在未界定前一律作为市级税源处理,由市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组织实施。对涉及与市、县(市)区税源划分、结算问题,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关于开发区企业优惠政策。 开发区财税体制建立后,由开发区认定并兑现开发区企业优惠政策(包括划归开发区企业和新入区企业优惠政策)。对绿地集团的优惠政策兑现,由市通过专项资金下达开发区,开发区拨付给企业。属于开发区内两级政府以上共同招商的企业优惠政策,按分享税收由各受益财政部门分别兑现或由市财政结算后通过开发区兑现。 (九)关于基金预算管理。 建立开发区土地出让金市级专户,开发区土地出让金全部缴入专户,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专项用于辖区内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归集、使用。实现的土地出让金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提取相关费用,其余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开发区发展。 (十)财税体制执行期限。 开发区财税体制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执行中如遇国家或省有新的财税政策出台,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十一)关于相关配套措施。 1.开发区财税体制建立后,开发区应比照县(市)区,每年单独编制财政收支预算和决算。 2.完善开发区收入奖惩机制。开发区财税体制确定后,开发区全口径收入和固定收入年初预算增幅不得低于全市目标增幅,年终参照市对县(市)区办法进行考核。 3.加强开发区财税体制管理。开发区财税体制确定后,开发区需完善财政部门机构,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规范管理和核算。市人民银行(国库)、市国、地税务和市财政等部门应设置专人负责开发区事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开发区财政体制规范运行。 四、组织领导 (一)机构设置。 为了加快牡丹江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建设,市政府成立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及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局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招商办主任、市国税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行长、市工商局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 (二)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开发区财税体制调整方案,确定开发区税源,核定相关收支基数及金库留解比例。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开发区基础税源信息,派驻或增设开发区税收征管机构,对界定后的开发区税源依法组织征收。 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负责设置开发区金库、办理预算资金的收支和国库资金留解,提供国库对账单。 市工商局负责向市财政局、国地税务局和开发区提供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注册及变更相关信息。 市招商办负责为市财政局提供入区企业招商引资相关资料。 (三)具体实施。 开发区财税体制调整时点定在2010年6月1日。2010年4月,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负责完成开发区金库设立相关工作;4-5月,市财政部门负责完成税源界定和市直、城区及开发区2010年预算收入和财力调整工作;市国、地税务部门负责完成开发区税源征管交接及体制运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完成2010年市直、开发区和相应城区税收计划的调整工作;自2010年6月1日起,开发区税收按新体制级次征缴入库,同时对在此之前已入原级次的国库税款进行相应调整;开发区财政局须接受市财政局业务指导,按规定报送财政收支预算、收支月报及相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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