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9]13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保障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农办牧[2009]7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监管等工作,确保元旦、春节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暴发流行和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现就近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当前,正值冬季动物疫病高发季节,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各区县要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两节”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暴发流行。一是扎实开展免疫工作。春节前后,各区县要继续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对新补栏畜禽、漏免畜禽和免疫不合格畜禽要及时开展补免,构筑有效免疫屏障,确保免疫质量,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二是继续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在定时定点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对交易市场、流通环节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尤其是加强高风险地区a型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以及养猪集中地区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要加强对各项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分析,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尽早尽快予以处理。要认真落实疫情举报核查制度,对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疫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村级防疫员要定期排查疫情,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疫情,消除疫情隐患。对有可能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要立即上报。三是不断强化应急准备。各区县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总结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的成果和经验,制定“两节”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进一步强化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规范应急程序,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预备队演练。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能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疫情,防止扩散蔓延。四是切实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各区县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生猪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力度,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综合防疫管理。各区县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区县、乡镇两级基层防检疫人员,屠宰场检疫人员,规模养猪场兽医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一线工作人员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免疫接种工作,切实保护基层防疫人员健康,防止人间疫情向生猪传播。 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狂犬病、炭疽、布病、结核、乙型脑炎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按照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发生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 二、进一步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力度 今年以来,农业部在监测中发现一些地区生猪养殖环节仍有个别违法分子使用瘦肉精;个别地区出现瘦肉精向牛羊等反刍动物养殖扩散的苗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9月份的食品评价性抽检中,发现在本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抽检的猪肉、猪肝样品中也有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超标现象。因此,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在今年开展的活禽经营市场和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两个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检疫,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两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善各项检疫监管制度,组织落实好各项检疫监管措施。对重点环节执法工作要进行重点管理,专人负贵,建立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二是要规范产地检疫,做好屠宰检疫。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对出栏畜禽实行到场、到点产地检疫,到场严格查验免疫档案,检查耳标佩戴情况,严防免疫不合格或染疫动物出栏。驻屠宰场检疫人员要严格实施全流程同步屠宰检疫,发现注水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三是要严格检查,全面加强各环节监管。各区县在“两节”前要至少组织一次集中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养殖、屠宰加工、流通,特别是活禽市场交易等环节(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严格检查各环节消毒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切实做好指定市境公路道口查证验物、信息登记和车辆消毒,加强与上海铁路局合作和沟通,抓好指定铁路车站(专用线)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督促经营者提前预报和到站报检,严格各项查证验物工作,严厉打击逃避检疫和经营、运输病死动物及要产品的违法行为。强化对家禽批发市场、肉类批发市场、冷库、卖场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单位进行延伸监管,充分利用信息查询系统,对相关单位的动物产品来源及经营状况予以实时跟踪。 三、进一步强化畜产品投入品安全监管 各区县要强化兽药饲料等畜产品投入品安全监管,加大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的全程监控,杜绝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积极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和综合治理,保障畜产品质重安全。一是控制源头,加大兽药饲料市场整治力度。要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生产、经营禁用兽药饲料违法行为,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清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制售源头,彻底铲除销售网络,从源头上控制禁用和假冒伪劣兽药饲料产品流入养殖环节。二是落实责任,强化兽药使用安全监管。要始终坚持生产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将落实生产责任贯穿于日常监管中,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要严厉打击动物养殖过程滥用、违规使用兽药行为,督促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动物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规范养殖用药活动。对重点养殖单位,组织开展兽药使用情况检查,重点查看自备兽药、用药记录和休药期记录,对使用禁用兽药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的不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一旦发现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养殖环节动物产品安全。三是创新方法,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按照《200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医发[2009]006号)的要求,对残留超标样品,认真实施追溯制度,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畜产品流入市场,尤其要加强本地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测工作,重点监控生猪养殖场(户)自配料、食槽饲料和育肥猪。各区县要加大监管工作投入,充实监管经费,扩大监测范围,增加检测频次,并将监测重点从规模养殖场向散养户倾斜,并通过监测与执法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及时互通重大案件和监管工作进展,实现跨地区执法联动,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四是普及知识,加大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措施,将违禁添加瘦肉精等的危害及严重后果告知每一个养殖场户,提高广大养殖企业和农户安全用药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 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严格落实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各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和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在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使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措施,明确使用单位及个人的责任。防止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非法外流使用。二是狠抓兽医实验微生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兽医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管理,重点加强微生物菌(毒、虫)种及病料保藏、使用等关健环节和重点部位监节,认真排查,杜绝漏洞,消除隐患。三是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各区县要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力度,发现违法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行为。要切实加强动物病料管理,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农业部或者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集、运输、保存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四是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和值班工作。各区县畜牧兽医部门和各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健全完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安全事件、及时处置安全事件”。要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发生保藏、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被盗、被抢、丢失和泄露事件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五是切实做好兽医实验室考核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农医发[2009]15号)规定,兽医实验室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后,方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监测等任务。各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要认真学习《办法》精神,完善兽医实验室规章制度,加强兽医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设,积极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 五、切实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围绕确保元旦、春节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暴发流行,不发生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的工作目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相互配合。一是要进一步细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畜产品投入品安全监管、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责任。二是要加强监督指导,抽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兽医人员,深入基层开展督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三是要建立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和畜产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动物疫情发生风险,保证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