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04号)及《关于规范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4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安全许可职责 按照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和省政府《决定》要求,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项目,分别由省安监局(简称颁发管理机关,下同)实施和委托市、县级安监局(简称受委托颁证机关,下同)实施: 1、省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含独立生产系统)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上露天矿山(包括露天采石场,下同)及尾矿库,省属以上采掘施工企业,省属以上钻(坑)地质勘探单位,跨设区市区域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其他四等以上的尾矿库(含四等库)。 2、省安监局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省属以下露天采石场(矿)和省属以下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五等库),省属以下采掘施工企业和省属以下钻(坑)地质勘探单位,以及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 3、省安监局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砖瓦粘土场(矿)、采砂场(矿)企业,省属以下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 对地质勘查项目、钻(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探单位,均不列为安全生产许可对象;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查项目和钻(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探单位,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对未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证。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履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许可工作流程,从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讨论决定、公告公示以及办结期限等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省安监局是委托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委托许可项目实施的法律后果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受委托许可项目的具体实施,对违法违规实施受委托许可项目或者超越职责范围实施许可的行为负责。 二、严格许可申请受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许可职责,制定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办事指南(见附件1),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钻(坑)地质勘探单位、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见附件2、3、4、5、6、7、8)。 1、非煤矿矿山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向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见附件9、10、11),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 3、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告知书见附件13)。按照补正告知书的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 不属于本部门许可权限范围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4),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向具有许可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决定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和省政府《决定》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四个严格”制度,严格把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材料审查和许可决定的关口。 1、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省安监局监管一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理的申请许可材料进行初审,结合专家初审意见(专家初审意见书见附件15),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书见附件16、17、18),并确定审查意见,意见分为通过、原则通过、暂不予通过和不予通过四类。①对于通过和原则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由监管一处将审查材料提交省安监局许可联席会议讨论决定;②对于暂不予通过和不予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按照省安监局书面告知期限要求补正材料。③整改补正的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或到期后未补正到位的,由监管一处将材料提交许可联席会议讨论决定。④对企业整改补正材料必须由两名审查人员审查合格后签字,并加盖审查补正件专用章。 2、 严格审查告知制度。对于原则通过、暂不予通过、不予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存在的问题,要下达告知书(安全许可审查意见告知书见附件19),告知企业并抄送所在地市、县级安监等有关部门,省安科中心,有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要求限期进行整改补正。 3、 严格现场复核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复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安全生产现场复核意见书见附件20)。复核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当即下达行政执法文书,责令企业整改。 4、 严格会议讨论决定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联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中介机构或相关单位和企业代表参加,建立完善讨论决定制度。会议讨论决定分为决定颁证和决定不予颁证两类:①对于决定颁证的,颁证机关应当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②对于决定不予颁证的,应当下达不予颁证通知书(见附件21),告知企业重新按许可程序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③对每次许可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都要及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上网公告。 四、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期限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决定》要求,严格许可办结期限,在企业申请材料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省安监局许可办结期限流程如下:①省安监局办证大厅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在当日转到监管一处。②监管一处组织专家在9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签署意见。③监管一处整理好联席会议材料,在8个工作日内召开省安监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联席会议讨论决定。④对决定通过许可的,监管一处在1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转交至局办证大厅,办证大厅制作证件时间为3个工作日。⑤对需要整改补正材料的,监管一处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书面告知企业并抄送所在地市、县级安监等有关部门,省安科中心,有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要求企业限期(原则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按照告知书要求整改补正到位。⑥监管一处、办证大厅应当自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证的,监管一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其理由。 五、严格许可信息报送和公示公告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申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报送和公示公告管理制度。省安监局定期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及时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安监部门。 1、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务必每月一次向省安监局书面通报受委托项目许可情况,并每季度统一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布已取得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名单。 2、各级安监部门要将非煤矿矿山行政许可会议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和审查决定告知书,及时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告。 3、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必须在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颁发和管理情况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 六、其他工作要求 1、 严格许可文书格式。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和变更申请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均由省安监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格式制定,各级安监部门不得擅自更改。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文书必须加盖颁证机关印章或者颁发机关许可专用章,不得加盖颁证机关内设处(科、室)印章。 2、严格把好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关口。做到“六个结合六个不得许可”:①安全生产许可与安全设施“三同时”相结合。凡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或者“三同时”相关文件、材料不齐全的企业,不得许可;②安全生产许可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凡非煤地下矿山机械通风、提升运输、安全出口、大型采空区及水患等整治不到位的企业;露天矿山特别是露天采石场“一面墙”无台阶开采整治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许可;③安全生产许可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凡非煤矿矿山和尾矿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特别是危库、险库整治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许可。④安全生产许可与尾矿库日常监管相结合。上游式尾矿库坝堆积至2/3最终设计坝高时,未对坝体进行勘察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尾矿库,不得许可;⑤安全生产许可与安全标准化相结合。没有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许可。⑥安全生产许可与采矿许可资质相结合。凡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砖瓦粘土场(矿)、采砂场以及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企业,均不得许可,也不得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部门都要严格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要求,认真参照省安监局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办结工作流程,抓紧制定本部门受委托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办结工作流程,于2010年1月30日前书面报省安监局。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非煤矿矿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