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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银川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2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调整银川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银川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治区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运行情况,现对《银川市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银政发〔2001〕88号)相关规定作部分调整,意见如下: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起付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调整为当次住院起付额(含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额)。 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90%。本条规定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照顾对象的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额度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含非医保)的个人负担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85%。 四、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起付额),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90%。 五、异地居住退休公务员和公务员常年在异地实施门诊大病治疗的医疗费用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范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公务员相同病种报销的平均费用予以包干补助。 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公务员门诊大病的各病种报销的平均费用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布。 异地居住退休公务员和公务员常年在异地实施门诊大病治疗的门诊大病病种诊断由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定,是否在异地就医由异地就医人员自愿申请,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六、公务员因病确需在门诊放化疗(含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放化疗),经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含非医保,不含起付额)可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85% 。 七、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因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暂不具备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可采取现金报销的过渡办法,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 八、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可根据本县(市)财力情况,按照统帐结合(以公务员工资和退休公务员退休费总额的6%筹集基金)或暂按单建统筹的方式(以公务员工资和退休公务员退休费总额的3%筹集基金),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权益。 九、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十、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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