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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业务科室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包头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包卫办发[2009]2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包医附属医院,各厂矿企业医院,局直属各医院,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业务科室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11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尽快掌握各项管理规范,按照规范要求指导和开展今后工作。 二、各医院要按照《通知》中各项管理规范要求,对医院业务科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认真落实,不断增强我市医疗服务能力。 三、各旗县区卫生局对所属医院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确保各项管理规范落到实处。 四、各单位要注意搜集各项管理规范执行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好的经验做法,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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