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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 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为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现状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开发强度不断加大,目前全区已有涉及铅、锌、铜、铬、镉、汞及类金属砷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56家、选矿企业36家,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垃圾填埋场7座,污水处理厂1座、皮革厂1家、地热电厂1家、“坐台炼丹”工艺藏药厂5家。与全国其他省(区、市)相比,我区涉及重金属污染排放行业较少、企业规模较小且布局分散,重金属污染问题尚不突出。但是,由于部分企业未批先建、未严格落实“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未开展环保专项验收私自投产,加之监管力度不够、部门协调不足、应急处置能力薄弱,使得我区重金属污染隐患越来越大。如不采取切实措施,将危害当地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影响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生态西藏建设。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产业布局,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认真排查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及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重点防控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 (三)工作重点。结合我区实际,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为铅、锌、汞、铜、铬、镉和类金属砷,重点防控区域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防控的行业是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污水处理厂、皮革及其制品业、地热发电,重点防控的企业是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三、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 (一)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各地(市)、分解到企业,按期完成。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市),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加强源头控制,严防其他地方淘汰的落后产能及重污染企业向我区转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产污强度低、能耗低、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工艺。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依法公布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防控企业名单,对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含重金属的废弃物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二)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针对我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特征,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行业和重点防控企业,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有效预防和解决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污染环境问题。 (三)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时,要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保障周边群众健康。制订重点防控区域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防控行业专项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未经环评审批或“三同时”验收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停止建设和生产的项目,要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对环境影响大、健康危害突出的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程序予以关闭。环评审批作为新设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前提条件,未获得环评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污染状况评估试点工作。 (四)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在重点防控区域,要进一步明确重金属污染责任主体,进行污染评估,因地制宜地采用经济高效的修复技术,组织开展受污染土壤、场地、水体和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对于责任主体明确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由责任主体负责解决。对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逐步加以解决。加快实施铬渣、尾矿库等治理方案,确保历史堆存铬渣得到无害化处理,无主尾矿库环境隐患问题得到解决。加大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的投入力度,加强环境管理,逐步实现垃圾填埋场正常运行、渗滤液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无害化处置。 (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把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作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督促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实现达标排放,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对策措施。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限期治理一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逐步推行重金属污染企业在线监控,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依法关闭并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将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防止无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对我区申请上市公司首次上市或再融资、资本重组进行环保核查,对已上市的公司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后评估工作。 (六)规范企业环境管理。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当企业产量或者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地(市)环保部门应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环保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监管等有关环境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重金属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诊疗和监测制度 (一)认真开展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诊疗。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群发性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药品与诊疗器械。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理,尽量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要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排查污染源,优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停止肇事企业排放污染物;同时要科学合理确定潜在高风险人群,由当地政府指定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健康体检,对确诊患病的人员给予积极诊疗,并如实公布污染及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情况,组织做好污染事件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肇事企业承担,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当地政府妥善解决。 (二)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要建立和完善对重点防控区域的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明确该地区的特征污染物,加密布设重点监控的地表水水质断面以及地下水、空气质量和土壤等监测点位,加大监测频次。开展重点防控区域的健康监测,对重点防控区域内食品和生活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和应对措施。定期对重点防控区域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田进行重金属监测,掌握污染动态情况,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结合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群发性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处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特别要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药剂和活性炭等物料,确保饮用水安全。 五、加大资金、政策和科技支持力度 (一)落实资金和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对于重金属排放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通过中央财政增加的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和奖励。自治区财政对重金属污染修复试点工作给予资金支持。推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重点防控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严格控制对高环境风险企业的信贷。进一步完善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标准。对污染严重,短期内又难以治理的农用土地,不得种植食用农作物,并根据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土地变更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 (二)加大科技支撑力度。结合我区重金属污染防治特征,开展受污染土壤、场地、水体和底泥修复试点研究。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以及污染治理、风险评估、修复治理等技术和工程设备,提高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鼓励发展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鼓励重金属排放企业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六、加强协调,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为组长,环境保护、宣传、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牧、卫生、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金属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日常检查、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好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职责分工。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所辖区域内重金属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划,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并强化考核和监督。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并从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督促检查和定期监测,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制定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负责对重金属污染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负责上市公司环境核查;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审批或核准重金属排放企业,把好项目准入关;教育部门负责对中小学生的环境知识教育;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技攻关,开展污染修复试点研究,引进和示范推广污染修复和重金属清洁生产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协调部署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生产工艺,提出优化涉及重金属污染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指导协调涉及重金属污染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财政部门负责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颁发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水利部门负责历史遗留河流污染问题;农牧部门负责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群发性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重点人群的健康检测和诊疗;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重金属排放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防止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工商部门负责依法确认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市场主体准入资格。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各地(市)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三)合理安排部署。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排查,完成《西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编制及上报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2011年,确定健康检测机构,储备应急物资、药品与诊疗器械,完成群发性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开始开展完成上市公司核查,开展污染修复试点。2012年,全区所有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企业必须具备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开展环境监测,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开展重点区域的健康检测和诊疗。2013年,全区所有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 (四)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重金属污染防护有关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舆论监督,引导督促企业自觉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责任。注意把握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市)务必于2010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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