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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晋财行[2009]4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9〕26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及八个配套〈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组发〔2009〕9号)的要求,为加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山西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人才和引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计划的审定,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初审和具体实施的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一)用于一次性补助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人才团队所需的经费; (二)用于资助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启动创新创业项目所需的经费; (三)用于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特定生活待遇,以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所需经费; (四)用于助所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课题研究和改善科研条件等资需经费; (五)用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宣传等综合服务所需经费; (六)用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其他支出所需的经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严格程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 引进人才单位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组织申报通知要求,向各重点领域人才引进工作牵头单位申报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提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申请计划,经人才引进工作牵头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家信息资料库,根据评审项目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论证和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项目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复核。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复核的结果,结合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资金投向重点,商省财政厅提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单位的经费申请,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和规定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付给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部分的,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创新创业项目的,应当由项目实施单位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单位负责引进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按审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牵头单位,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单位使用资金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并于引进的创新创业项目资金拨付后6个月内,组织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四章 专项资金考核与评价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和目标,按照绩效评价的体系和目标,对引进的创新创业项目实施单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绩效评价情况,向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同时提出专项资金调整使用方案。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引进的创新创业项目进度及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同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引进创新创业项目实施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导小组审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凡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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