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增加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五)加强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全省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站)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拟订全省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六)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七)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八)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并指导发行;制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使用;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协调跨省及跨市州的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省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协调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草老龄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老龄工作政策,编制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全省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评比表彰活动;拟订全省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政策调研;起草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对外可称湖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在省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基金会的执法监察;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指导和监督基层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起草优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公务员、人民警察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亡)抚恤管理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烈士传编纂工作;负责退役军人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级双拥模范城 (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审及相关推荐工作;负责与驻军单位的联系;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
拟订全省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军供站、复员退伍军人接待转运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救灾减灾工作规划、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灾情;承办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全省性救灾捐赠;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工作;开展省内外减灾合作与交流;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社会救助管理局(对外可称湖南省社会救助管理局)。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农村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承办中央和省财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监督检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参与制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拟订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政策;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五保之家的建设和管理。
社会救助管理局下设城市救助处、农村救助处(规格为副处级)。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起草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八)区划地名处。
监督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拟订行政区划发展战略、规划;依法负责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全省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省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起草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开展慈善工作。
(十)社会事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国内外儿童收养协调事宜;指导、协调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一)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管理省本级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负责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十二)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指导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民政系统先进模范人物的评比表彰工作;负责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民政行业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01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社会救助管理局局长高配为副厅级),副处级领导职数27名 (社会救助管理局副局长1名高配为正处级)。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湖南省行政区划图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测绘局组织编制。
(二)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正处级)设在省民政厅,其主要职责是: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全省老龄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助等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指导老年人维权保障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开展老龄宣传表彰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州的老龄工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8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高配副厅级),副主任2名。
(三)省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正处级,继续使用国家下达的11名专项事业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四)省民政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