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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1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林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加强制定全省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的职责。 (五)加强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省级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省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管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林木花卉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监督林业资源保护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协助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省管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省级标准和规定,拟订全省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省级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陆生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出口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进出口的审核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制定全省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负责油茶等经济树种的开发利用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开展防火、扑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省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省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全省林业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科学技术与国际合作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承办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重要国际活动和履约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林业事务。 (四)造林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省退耕还林办公室、省油茶管理办公室)。 承担全省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石漠化防治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全省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承担油茶等经济林的培育和开发利用。 (五)资源林政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承担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等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国土绿化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法制工作,组织开展普法教育;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六)林业改革发展处。 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林业要素市场、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省调处山林权属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国家和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协调、督促全省野生动物的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查处。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事项;指导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6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2006年接收安置副师职军转干部增加的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省林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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