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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卫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医药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预防接种的技术鉴定等职责交给有关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七)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八)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九)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 (十)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传染病、地方病和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十一)负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二)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和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实施。 (十三)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五)组织指导全省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六)负责中央保健对象和省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制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机关财务、信访、统计、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研究提出医疗服务价格建议;执行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组织落实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全省卫生信息统计和年报汇总的管理;负责全省卫生、血防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计划、财务、基建、国有资产等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卫生政策;负责对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组织实施国家计划免疫工作;组织调度开展救灾防病,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指导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 (六)农村卫生管理处。 拟订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全省妇幼卫生、社区卫生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八)医政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拟订全省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监管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十一)科技教育处。 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基础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科研攻关项目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合作医疗管理处。 拟订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制度政策、运行机制、工作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组织指导全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监管;负责全省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承担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省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 拟订全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对血吸虫病消灭或控制标准的检查考核与鉴定;管理直属血吸虫病防治单位的医疗防治和科研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处。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省与国外(地区)、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援外医疗队的组派、培训、联络及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省卫生系统各类人员因公出国 (出境)的管理工作。 (十五)保健处。 负责组织中央保健工作方针政策与规划的实施;负责协调干部保健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承担省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和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人事处。 拟订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任免、工资福利、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全省性和全国性表彰的组织与推荐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卫生援疆援藏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9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7名)。其中:党组书记1名,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卫生督察专员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归口管理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管理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对国家制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以及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实施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五)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七)省卫生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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