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杏北新城锦园居住区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标准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09]4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厦国土房〔2009〕384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报送的杏北新城锦园居住区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标准,具体批复如下: 一、市场租金标准为9.6元/平方米·月。其中,个人自付10%、20%、30%部分分别为0.96元/平方米·月、1.92元/平方米·月、2.88元/平方米·月。 二、上述租金标准保持两年不变,两年后再予测算调整。 特此批复,请抓紧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