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后确定。将科技成果评价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增加国家科学技术部下放的有关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四)加强全省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加强省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全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二)组织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评审立项、跟踪管理与评估验收等;统筹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协调省科技重大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与配套。
(三)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计划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工程计划;负责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和管理;牵头组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四)牵头组织全省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引导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五)牵头组织协调促进全省产学研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负责全省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和管理,推进科技服务体系发展。
(六)主管全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归口管理和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及特色产业化基地建设;组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等相关工作;指导并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参与高新创业投资有关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八)负责本部门及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经费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省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共建共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
(九)拟订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审定工作;负责全省与泛珠三角区域和对台科技合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十)负责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拟订全省科普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科普计划,负责省级科普基地和示范基地认定;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科普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科技人才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基础研究的规划和政策,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科研实验动物管理、科技保密、科技评估、科技统计、科技情报信息、科技期刊管理等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科学技术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和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科技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组织重大调研;负责厅机关财务、基建及国有资产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科技发展政策措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软科学研究计划;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承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审核;审核有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牵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拟订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省科普计划;牵头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科普工作;牵头组织举办全省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综合性科普活动;负责省级科普基地和示范基地认定;推动科普理论研究与科普创作;承办省科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发展计划处(基础研究处)。
研究提出科技发展战略;组织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协调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拟订全省基础研究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基础研究计划,协调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基地的建设;负责重点科技新产品工作;组织实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推动区域科技发展和市州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负责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工作。
(四)重大专项处。
组织制定科技重大专项的有关政策措施;提出重大专项发展战略及年度工作重点;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评审立项、跟踪管理与评估验收等;统筹协调全省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负责省科技重大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和配套,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五)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省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负责本部门及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归口管理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科研装备、实验动物管理、科技文献资源建设和负责科技期刊管理;负责编制并申报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的基建计划,监管厅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承担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动新型工业化建设;组织实施电子信息、先进制造、能源交通、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科技支撑计划;推动工业领域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生产力促进中心、火炬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组织管理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业设计平台等有关工作。
(七)农村科技处。
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科技支撑计划;加强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化示范;指导农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星火计划工作及农业科技园区有关工作,推进星火产业化建设;加强全省农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省科技兴市(县)工作;组织实施科技扶贫和农村区域科技合作工作。
(八)社会发展科技处。
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人口、资源、环境、减灾防灾、医药卫生、生物技术、公共安全、城市发展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清洁发展、循环经济以及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科技支撑计划;负责社会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化示范;指导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工作;推动社会发展领域创新体系建设。
(九)国际科技合作处。
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承担全省与国外政府间双边和多边以及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和交流事宜;负责全省与泛珠三角区域和对台科技合作工作;负责审批有关科技团组出访及全省举办的国际科技展览会、国际科技学术活动;指导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外技术、信息、智力引进和对外科技宣传工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十)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拟订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市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计划;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推广、保密、技术市场、技术进出口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协调省科技奖励工作;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指导全省重大科技成果推广活动和重大技术交易活动。
(十一)人事处(科技人才工作办公室)。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厅机关和厅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科技出国 (境)人员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新团队建设有关计划;承办全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有关工作;承办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负责省院士联谊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科技管理培训。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 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 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 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7名。
五、其他事项
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省科学技术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建立相关会商与沟通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