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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也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的有关职责下放给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 (三)增加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市州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的职责。 (四)增加参与省内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职责。 (五)加强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的职责。 (六)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人民防空的基本战略方案,编制全省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城市防空袭方案制订、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训练、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疏散体系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四)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保障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负责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五)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市州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 (七)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省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九)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参与省内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和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和重要事项督办;负责文电处理、文件起草、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综合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人民防空宣传工作;战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省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二)指挥通信处。 组织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的制定、修订并督促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指导疏散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及信息化建设规划,指导全省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指导、管理省级人民防空指挥和人民防空指挥信息保障业务建设;指导全省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承担省内核电站核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职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通信、防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战时协助领导实施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负责发放防空警报和保障指挥通信畅通。 (三)工程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和管理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制定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战时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计划实施和恢复损毁人民防空工程。 (四)财务处。 负责全省人民防空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承担省本级人民防空行政性规费征收工作职责;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经费计划、管理,编制省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工作,对全省人民防空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审查人民防空部门工程建设预决算;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平战结合情况综合统计和分析;战时负责编报防空袭经费、物资计划、统计战损情况,协调实施人民防空经费、物资保障。 (五)法规处。 组织宣传和贯彻国家及省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人民防空政策性文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办理人民防空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依据相关授权,查处人民防空重大案件。 (六)人事处。 负责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保险福利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绩效考核;承办协助管理市州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战时负责组织协调防空袭斗争中伤员救护安置、烈士善后及防空队伍干部补充、配备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44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办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副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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