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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农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审批、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能。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不含沼气)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强化农业环境保护与农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八)强化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生产效益提升。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金融保险、税收、农业财政补贴及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并参与制定相关政策。 (二)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指导耕地、农用水域与滩涂、草地使用权流转和减轻农民负担、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组织拟订促进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第三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指导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第三产业的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大宗农产品与农业投入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定农产品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在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指导下,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承担农药、兽药的广告审查工作。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与动物(含水生动物,下同)疫病防控工作。拟订农作物有害生物与动物疫病防治、动植物检疫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与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动物防疫和动植物检疫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植保植检体系与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防控。组织监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管理动物疫情并参与组织扑灭。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与动物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征集、发布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负责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不含沼气)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负责统筹厅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发展计划与财务处。 研究提出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发展的项目建议,编报项目资金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并监督厅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农业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实施,推进农业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普法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科技教育处(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业科技、农民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组织农民职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五)市场信息处。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组织指导果蔬茶等农产品冷藏保鲜和仓储设施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晶品牌有关工作。 (六)国际合作处。 承担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农业招商引资、引智、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拟订外资利用规划和创汇农业规划;跟踪国外农业发展动态,研究提出发展农业的对策;协调或参与管理我省与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农业组织(机构)有关农业方面的合作、交流事务;承办农业对外援助的有关事宜;协调农产品出口事务。 (七)粮油作物处。 拟订粮油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和优质、高产、高效创建工作;指导粮油作物产业化、新产品开发和加工工作;组织主导品种的筛选、确定和公告;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粮食作物重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八)经济作物处。 拟订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经济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和优质、高产、高效创建工作;指导经济作物新品种引进推广、产业化和产品加工工作;组织主导品种的筛选、确定和公告;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经济作物重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九)蔬菜处。 承担省政府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全省蔬菜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拟订蔬菜管理法规、规章、蔬菜产销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镇蔬菜生产、加工、科研、技术推广、流通和农村蔬菜产业发展工作;组织协调蔬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对全省蔬菜质量进行监测、管理;指导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范,依法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拟订农业生产资料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农产品认证的有关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承担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组织厅扶贫建整联络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06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吨)。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 4名,纪检组长1名,总农艺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省农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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