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职责和民航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中移交省政府的省内民航机场的有关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和监督。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省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省内民航机场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省级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省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的行业管理。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七)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全省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省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制定地方性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和交通外经外贸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文秘、综合调研、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督办、机要、保密、信访、档案、修史编志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归口管理交通血防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按规定承办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交通行业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考核、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交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智力引进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的政审;负责承办交通运输行业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工作,归口管理行业内侨务和外事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政策研究,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性交通法规、规章、计划,制定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计划统计处。
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全省物流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负责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预可、工可和初步设计审批、审查报批及后期评估工作;负责国道、省道和干线航道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技术改造、引资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水毁补助经费的核定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
(五)基本建设处。
负责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市场,维护平等竞争秩序;负责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管理与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定额、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六)农村公路建设处。
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情况信息综合,指导农村公路建设有关工作,及时发现农村公路建设中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工程技术政策,组织开展有关技术研究和经验交流;组织农村公路建设检查;指导农村公路行业管理。
(七)运输管理处(安全监督处)。
负责全省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和车船修造、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市场的行业管理;负责制定有关政策以及运输线路、运力、站场等的布局和宏观调控规划;负责交通运输业户和交通运输外资、合资企业的资质审查;指导和协管运输及相关业务价格;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应急客货运输工作;监督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已运营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政策;承担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和有关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省内民用机场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八)城市交通处(省出租汽车行业指导办公室)。
制定全省公共汽车、城市出租汽车、轻轨客车、地铁等城市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本辖区城市客运政策、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的指导工作;监管城市客运市场。
(九)财务处。
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和交通投、融资管理;负责交通基础设施产权转让、公路收费权转让的审查报批;负责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十)科技教育处。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科学技术和教育工作;组织拟订交通科技、教育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交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并促进成果推广;负责交通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归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的标准、计量和科技信息工作;指导交通系统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6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 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2006年接收安置副师职军转干部增加的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16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湖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简称省交通战备办)。省交通战备办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主管国防交通工作的办事机构,正处级,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正副处级领导职数各1名。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四)物流管理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参与拟订全省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全省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省商务厅负责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五)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