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宗教事务局,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宗教事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行使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
(二)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研究宗教理论和省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全省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指导宗教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组织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组织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五)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
(六)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负责全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政策法规处牌子,使用人事教育处印章)。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全省性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和全省寺观教堂维修补助款的拨款工作。起草有关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动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行使宗教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指导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全省性爱国宗教团体的人事劳资、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配合党委部门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推荐安排;负责全省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
(二)业务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承办我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帮助全省性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做好其年检的初审工作,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人士。
(三)业务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帮助全省性天主教、基督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做好其年检的初审工作。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联系天主教、基督教人士。
(四)业务三处。
承办我省抵御渗透、宗教外事、宗教院校管理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宗教院校建设;了解掌握境外有宗教背景的非政府组织的在湘活动;承担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宗教组织对外和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 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