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规范货币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根据《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货币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家庭可获得货币补贴:
(一)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家庭;
(二)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目前处于轮候状态的家庭;
(三)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但核减面积小于应保障面积,需要对差额部分进行货币补贴的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申请、核查、审核、发放、年度复核及退出程序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家庭户和家庭成员的认定和计算方法
(一)家庭户的认定和计算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以户为单位,家庭户成员指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户取得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租赁住房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计算;申请家庭户为低收入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计算。
(二)家庭成员认定和计算
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的家庭户,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必须整体申请,不得拆分;在计算家庭成员年收入和现有住房面积时,要合并计算,不受是否在本市实际居住、是否本市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等限制,但在实施保障时仅计算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
原户口在本市因市外就学、服兵役、劳改劳教等人员迁出户口的,在户口迁入本市城区后(或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劳改劳教人员已实际在本市居住生活的)即可实施保障,不受户口重新迁入本市城区满一年限制。
已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婴儿,不受获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的限制。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已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拆分成几个家庭分别同时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不纳入家庭人口数。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登记在亲友处的,其人口应在父母处计算。
第五条 关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认定
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一)下列情形应核定为申请家庭成员收入:
1.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2.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3.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4.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5.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
6.特许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
7.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8.可以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二)家庭财产由以下部分组成:
1.存款类:含银行存款、现金和借出款等(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按家庭财产认定);
2.不动产物权: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3.车辆类: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4.投资类: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5.收藏品类: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6.其它价值800元以上的物品。
家庭财产数额的认定由城区民政部门在廉租住房资格审查过程中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
(三)下列情形不应列入家庭收入:
1.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和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等;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
4.因工(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5.因工(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6.政府给予在校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及实物;
7.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及实物;
8.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9.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10.不应当计人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和认定:
属于砖混、框架结构的现有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计算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属于砖木、简易结构的现有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1计算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自有产权的办公、商业、仓储类(含杂物房)房屋不计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但计入家庭财产,带来的收益计入家庭收入。
在合法获得的土地(含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私有住房,未办理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的,仅视为拥有房屋使用权,只要不影响居住安全,计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在未合法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不计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但违章建筑带来的租金等收益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补贴发放程序
(一)办理银行账号
申请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时,应以申请人姓名在市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银行账号,并在申请表的“以申请人姓名开户的指定银行账号”栏如实填写银行账号,以方便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在申请时未能及时办理指定银行账号的,申请家庭在通过审核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资格后,应及时自行办理指定银行账号。对于住所地位于城镇的申请家庭,其所在地没有指定银行储蓄点的,可办理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银行账号或信用社账号。
受保障家庭银行账号一经登记确认,不得随意变动,银行卡(折)发生遗失的,受保障家庭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需要改变银行账号的要及时报告市房产主管部门,否则造成无法转账而利益受损的,由受保障家庭自行负责。
(二)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获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目前处于轮候状态的社会申请家庭,在收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但核减面积小于应保障面积,需要对差额部分进行货币补贴的直管公房承租户申请家庭。在收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公房管理单位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补贴协议一式三份,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各持一份,报送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每月发放一次,自签订协议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第八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能在30日内与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本次保障登记。
第九条 年审程序
(一)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在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申报表》进行年审,年审期间不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二)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审结果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年审结果报送城区房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城区民政部门核查后报送市房产主管部门。
(三)市房产主管部门将年审通过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据此年审结果,通知申请家庭重新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四)未通过年审或逾期未参加年审的申请家庭,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年审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月停发货币补贴。
第十条 廉租住房各级管理部门应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管理,并为下一步编制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及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计划做好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市辖县的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发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30日发布的《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南府办〔2006〕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