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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龙岩市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09]4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须尽快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现就做好龙岩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控对象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企业或组织,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的矿山企业,其中经辨识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即列为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监控对象。 二、实施步骤 龙岩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由三级监控中心平台联网组成,分别是市级监控中心平台、县级监控中心平台,以及企业端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建设分三个阶段: 1、重大危险源辨识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2月)。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企业,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的矿山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进行危险源辨识,确认属于重大危险源的,要进行评估分级,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2、监控平台建设阶段(2010年3月-2010年10月)。经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提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经安监部门、有关专家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企业端监控系统建设完毕后,须向县(市、区)安监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市、区)安监局报市安监局组织验收。政府端监控平台分两批建设,第一批为市本级、新罗区、永定县、漳平市、连城县,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批为上杭县、武平县、长汀县,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3、监控平台联网阶段(2010年11月-2010年12月)。市级、县级、企业端监控平台实现联网,县级监控平台可对企业上传的数据和图像进行处置,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市级监控平台可对企业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随时调用、抽查相关企业的监控数据和视频图像。全市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后,最终实现与省级平台接轨。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能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将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因此,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的建设有利于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控系统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安监局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抓好监控系统建设工作。 2、扎实推进,保证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人员、资金到位。企业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明确专项建设资金和建设标准,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建设工作有条不紊高质量开展。建设过程中要继续强化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控工作,落实安全监管措施,杜绝生产安全事故。 3、加强协作,强化服务。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网络运营服务机构要与用户单位确立民事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市、县两级监控中心要实时监测企业用户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网络运营服务机构要定期对各监控系统进行检查、测试,及时解决网络和系统故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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