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相关评估机构资格审查和颁证职责交给行业协会,强化对国土资源中介机构的监管。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规划和战略,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组织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指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市州、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
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全省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省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承担规范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全省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及省级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指导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地方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实施,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指导、协调、监管全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全省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省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测绘工作。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省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依法审查测绘单位的等级资质,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湘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七)管理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南省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省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新闻发布、机要、档案、保密、接待、机关财务、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等工作;综合协调电子政务、宣传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修改国土资源管理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系统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和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三)综合研究处。
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重大课题调研;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负责国土资源重要信息综合和政务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组织对全省国土资源领域重大问题、重要决策等进行研究论证。
(四)规划处。
编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测绘管理、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五)财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和使用政策,参与国土资源资源性资产管理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管理;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审核;拟订部门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承担国土资源规费征收管理;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省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省农业区划委员会交办事项。
(七)建设用地处。
拟订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承办需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建设用地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统一管理全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
(八)地籍管理处。
拟订和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相关规定和全省土地调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九)地产管理处。
承担土地利用评价和管理,检查各类建设用地利用实施情况;负责土地市场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土地交易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负责宗地供应主要资料的审查备案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十)矿产开发管理处。
编制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依法进行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核登记;组织划定省级规划矿区,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参与采矿权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
(十一)地质勘查处。
编制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批地质勘查资质;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方案,依法进行探矿权
审核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核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和探矿权市场;依法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监督地方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实施;指导、协调、监管全省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
拟订矿产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全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地储备管理工作、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负责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三)地质环境处。
拟订和实施地质资源、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编制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的相关管理工作;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提出认定意见;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十四)基础测绘处。
编制省级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测绘基准体系;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管理、分发和服务;负责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负责测绘航空摄影及遥感获取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负责审定全省的测绘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依法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十五)测绘行业管理处。
审核测绘单位资质;核发测绘人员作业证件,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和测绘仪器检定人员资格工作;按国家规定审核外国组织、个人来湘测绘;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规范和监管全省测绘市场;管理地图的编制、印刷、出版、展示和登载工作。
(十六)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组织编制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国土资源对外合作战略、规划及年度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的管理和科技人才培养;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科普普及推广等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招商引资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省政府授权的有关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事项。
(十七)直属土地管理处(对外称直属土地管理局)。
负责省直机关和中央在湘单位、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资产管理;负责管辖范围的初始登记备案、土地变更登记和其他权利登记;负责铁路、高速公路国有土地的管理;承办管辖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转让等审批手续;协助做好管辖单位土地收益的征收;负责省属和中央在湘单位矿业权资产管理。
(十八)人事处。
承办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承办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人才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十九)信访处。
承办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促检查转办、转送和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开展信访调查研究。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38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湖南省测绘局牌子。
(二)管理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
(三)归口管理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四)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五)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干部管理有关问题,按中组部 (组通字[2004]22号)和省委组织部(湘组发 [2004]9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