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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四)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国家及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负责全省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洞庭湖和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工作。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省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指导水文工作。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洞庭湖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一)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和厅属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指导水利经济和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市州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指导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水利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水利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组织编制全省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全省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审查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协调流域开发工作;负责全省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三)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全省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督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省级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的水资源规划和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州的水长期供求规划;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四)财务处。 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编制水利部门预算;承担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省水利资金和厅直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负责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管理工作。 (五)建设管理处。 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省水库、水闸、江河堤防与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水土保持处。 承担全省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七)科技外事处。 组织实施全省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承办重大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引进推广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指导水利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 (八)安全监督处。 指导并监督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厅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水利工作的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承办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业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九)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保险福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指导全省水利体制改革和全省水利队伍建设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6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 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职责分工。根据《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各类水电站立项(核准)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各类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 (四)湖南省水政监察总队,为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正处级。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市州间水事纠纷;承担水利部发布的《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规定的职责。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其中总队长、副总队长各1名。 (五)省水利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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