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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边防海上贸易牌照的通告


【颁发部门】 丹东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丹政发[2009]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边境海上贸易管理秩序,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定团结,现就有关办理边防海上贸易牌照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持有原边防海上贸易牌照的业户,应携带交通、海事部门新核发的“丹海边贸”相关手续和原边防海上贸易牌照,及时到丹东市公安边防支队办理新的边防海上贸易牌照,并随同牌照发放证书。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海上贸易资格。 二、对参与走私、贩毒和偷渡违法活动及引发涉外事件的,收回边防海上贸易牌照,取消海上贸易资格。 三、原边防海上贸易牌照至2010年1月31日止作废。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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