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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海宁星港燃气有限公司非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资[2010]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海宁星港燃气有限公司非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海发改价〔2010〕10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宁星港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的非居民生活用气到户基准价格由每立方米3.4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80元,燃气企业可根据用户的用气量和供气要求,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下浮15%的幅度内分档确定价格。 二、调整后价格自2010年5月1日(售气时间)起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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