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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10]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湘政发〔2009〕43号文件规定,现将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片)的划分、专业菜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予以公布,请认真执行。 一、征地补偿区域(片)分为两个区域(片)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ⅰ区,范围外为ⅱ区。(附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表) 二、专业菜地征地补偿标准按区片等级地类修正系数1.65确定,即ⅰ区为91470元/亩,ⅱ区为82400元/亩。 三、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ⅰ区为4620元/亩、ⅱ区为4160元/亩,专业菜地、旱土、园地、经济林地、草地、林地分别按湘政发〔2009〕43号文件确定的地类修正系数确定。 四、各县市区域(片)等级划分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株洲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表(略)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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