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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开展药品价格备案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桂价格[2009]4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重要文件精神,适应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精神,我局研究后决定停止开展药品价格备案工作,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价格申报(备案)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07〕422号)、《关于办理药品价格申报(备案)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价格〔2007〕484号)、《关于进一步简化药品价格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09〕65号)等文件规定的药品价格备案工作停止开展。对原来列入我局药品价格备案范围的药品,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不再办理药品价格备案事宜。本通知前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表》不再作为价格证明依据。 二、停止开展药品价格备案工作后,对列入我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我局将根据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拟实行定期分批集中审核公布零售指导价格。这些药品在我局未公布零售指导价格前,凡产地价格主管部门已核准过零售指导价的,允许零售药店以不超过产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批文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销售,产地价格主管部门没有核准过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定价。我局对这些药品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我局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对原来列入我局药品价格备案范围的药品,药品生产(含进口药品总代理或总经销)企业参加政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时,在我局未审核公布零售指导价格前,产地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文可作为临时价格证明材料向相关管理或服务机构提交,但不得作为调整中标(或入围)价格的依据。我局核定公布了零售指导价格后,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我局规定的价格执行,经我局公布的价格可作为调整中标(或入围)价格的依据。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已通过正式文件制定公布同一品种不同剂型或规格的价格,但尚未核定公布该品种的其他剂型或规格的价格,又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核算的,药品生产(含进口药品总代理或总经销)企业自行核算无误后,可申请我局给予复核加以证明。 五、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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