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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划入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流通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五)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监测、预警食品安全,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协调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负责中国驰名商标的推荐申报和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对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后勤保障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综合调研、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有关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承担新闻发布和有关外事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服装装备、全系统统计、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核审工作。 (三)财务基建处。 拟订本系统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票据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系统财务收支计划及年度预、决算;承担系统经费管理和财务指导、监督工作;组织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的收缴;承担系统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报、管理和票据管理工作;管理本系统国有资产;承担系统事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处(12315申诉举报办公室)。 拟订全省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承担全省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网络平台业务应用工作;承担消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承担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调度、督办反馈工作。 (五)市场规范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省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六)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拟订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本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 (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办理所登记注册的外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承担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八)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注册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全省注册商标的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工作,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的工作;承担中国驰名商标的推荐申报、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权的保护;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拟订全省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九)企业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省内资企业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内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省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负责在省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本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及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和下一级领导班子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出国人员审核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及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本系统基层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9名 (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5名,基层专项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 (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对国家制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以及纳人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实施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二)直属行政机构 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总队(正处级)。 拟订全省有关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市场中的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承担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会同相关处室查处重大经济案件;承办省政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案件。使用基层专项行政编制25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 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正处级)。 拟订全省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垄断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和商业贿赂案件,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使用基层专项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正处级)。 拟订本省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办理所登记注册的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指导全省内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全省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使用基层专项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3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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