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省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省监狱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指导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管理公证机构。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负责仲裁登记工作;指导管理全省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考核奖励和警务工作;加强对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数及其任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承办厅机关文电、会务、档案、统计、机要、保密、收发以及对外接待联络工作;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应急管理、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和外事工作;监督检查监狱劳教系统贯彻执行监狱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协调指导规划全省监狱、劳教所的设置和布局;掌握监狱劳教工作动态和重要罪犯、劳教人员的收押收容、改造、奖惩情况;协调处理监所的突发事件;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负责监狱劳教工作理论研究;督促承办上级机关对监狱劳教工作有关事项的批示、要求的落实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指导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承担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师工作管理处。
拟订全省律师工作规划和管理工作规范;指导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及律师行业党的建设;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工作;承办特许律师执业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行政处罚和律师职称评聘工作;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四)公证工作管理处。
拟订全省公证工作规划,指导和管理公证工作;负责公证机构设立的审批、公证员任职的审核;指导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公证员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指导公证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基层工作处。
指导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核准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六)社区矫正工作处。
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工作规范;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罪犯的监管、教育和考核奖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社团组织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承担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国家司法考试处(湖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协助办理国家司法考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办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负责全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核、报批和证书发放有关工作;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者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
(八)司法鉴定管理处。
拟订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变更、异动、注销等工作;负责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司法鉴定人职业教育和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九)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查、清理、编纂厅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法律政策理论调研;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的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承办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承办厅机关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承办厅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听证与审核工作;受理和审核厅机关国家赔偿案件;负责仲裁登记。
(十)计财装备处。
负责编制国家和省拨付的司法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及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负责司法行政各专项补助资金的计划分配;对厅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和直属监狱、劳教单位国有资产、基本建设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负责厅机关财务核算与管理、行政后勤、安全保卫、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十一)政治部(人事警务部)。
研究和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省直司法行政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办理厅管干部的考察考核、职务任免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职数管理,以及干部调配与录用、劳资优抚、职称评审等工作;承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考核奖励工作;协调指导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的工人管理工作;指导现代化文明监所创建工作;承办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指导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别由组织干部处、人事警务处(警务督察处)、教育培训处承担。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及内部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司法厅机关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为128名 (含离退休管理服务编制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政治部主任1名(高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政治部副主任1名,政治部所属组织干部处、人事警务处 (警务督察处)、教育培训处处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7名。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在厅机关专项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使用司法行政专项编制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湖南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湖南省戒毒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正处级。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的布局规划工作;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习艺劳动和生活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的财务、装备、资产管理;指导管理劳教企业;指导管理省直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康复所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警务工作;协助管理省直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康复所领导干部。
根据上述职责,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规格为副处级),即:办公室、劳动教养管理处、戒毒管理处、教育处、生活卫生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政治部。
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专项编制总额内单列。
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机关劳教管理专项编制为55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编制1名)。其中:局长、政委各1名(高配副厅级),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政治部主任1名、总经济师1名、总会计师1名、总工程师1名 (均高配正处级),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
机关后勤服务使用劳教管理专项编制5名。
(二)省法学会办公室挂靠省司法厅,正处级,使用司法行政专项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