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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物价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减少或下放省政府定价权。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价格政策,拟订重大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综合平衡。 (三)负责价格预警与调控,参与重要的工农业产品储备制度的制定,提出通过储备增减调节供求调控价格的建议,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五)依法组织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费用的监审工作;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工作。 (六)拟订全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参与审核行政性收费项目,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性收费标准,审批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七)管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规范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 (八)依法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时期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九)按照权限分工,拟订通过价格和收费筹措能源、交通、公用公益事业等建设资金的政策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筹措资金进行监管;参与拟订税费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涉及价格问题的重大改革方案。 (十)指导全省价格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类收费中的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指导全省价格行政复议并按规定受理复议案件;依法组织定价听证和价格专家论证。 (十一)负责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负责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价格鉴证师的初审工作;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 (十二)负责价格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负责省际间、价区间、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的价格协调衔接工作。 (十三)负责价格公示、价格自律、价格诚信、价格信息等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推行明码标价。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信访、督查、后勤保障、财务财产和房管房建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财产的监审;承担《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办证及年检年审等相关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综合法规调控处(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编制全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年度物价总水平调控目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按规定受理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组织价格理论与政策研究;承办局务会议和价费集体审批会议议题收集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价格形势分析和预测;承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承担新闻发布、价格宣传等工作;指导价格监测工作。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和法规;管理全省(除教育系统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承担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培训班收费管理工作;参与审核行政性收费项目,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性收费标准,审批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落实省委、省政府清费、治乱、减负的具体工作。 (四)教育收费管理处。 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价格监管工作;管理全省各类教育收费;管理中小学课本和教辅材料印张价格;承担各类学校培训收费监管。 (五)电力价格管理处。 承担电力价格及其附加和电力价内外基金的监管工作;承担电力辅助服务、电力延伸服务、电力工程等与电力相关的价费监管;承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协调电煤价格。 (六)医药价格管理处。 承担药品、医用材料、临床用血及血液制品、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承担医疗机构价格等级的评定工作。 (七)石油交通和商品价格管理处。 承担成品油、民用燃气、水利工程供水、农业排灌用水、民用爆破器材、盐、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等商品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交通运输 (含管输)价格及其延伸服务收费(含民航停车场)和车辆通行费管理工作;负责大宗农产品价格预警与调控机制建设;承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者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八)住房旅游和服务价格管理处。 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价格及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城市供水(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费用收费标准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游览参观点门票和运载工具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有线电视、殡葬服务、邮政延伸服务、垃圾处理、环卫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停放服务、电信资费等公用事业的价格管理工作;承担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者指定配套服务的价格监管工作;承担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5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3名,基层物价检查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正处级,为省物价局直属行政机构,核定基层物价检查行政编制64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 (二)湖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正处级,为省物价局直属行政机构,核定基层物价检查行政编制23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三)湖南省价格研究所,正处级,为省物价局直属行政机构,核定基层物价检查行政编制 15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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