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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案的复函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89]民他字第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民请字第6号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盛林虎临摹范曾绘画作品是一种复制行为。未经作者范曾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出售该复制品,侵害了范曾的著作权,盛林虎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该案情况,其案由以定著作权纠纷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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