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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内食药监办[2009]3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2010年元旦、春节即将到来,为了切实做好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防止节日期间发生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维护社会稳定各项措施的落实 2010年是全区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强化食品药品监管责任的重要之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管理体制上将由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变为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把“两节”前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面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要妥善处理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干部队伍的稳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要通过机构改革,进一步强化监管能力,确保不出现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二、高度重视,切实保障节日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 元旦、春节是我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是人民群众返家探亲的高峰期,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大、任务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为节日期间营造良好安全的食品药品消费环境。 三、明确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机构改革职能移交前,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仍然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针对两节期间群众出行多、聚会多的特点,各地要早谋划,早部署,制定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并积极会同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供应节日期间的食品从采购、加工到流通、消费严格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杜绝食品安全隐患。重点强化食品安全卫生,严厉整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吃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加大对旅游市场及周边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检查,摸清基本情况,对旅游景点、各大宾馆酒店、车站及其周边的食品生产经营网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餐馆、小作坊等进行重点检查。对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的肉、粮油、禽蛋、饮料、酒类、豆制品、乳制品、水产品等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整治。要针对群众节日聚会多的特点,切实加强各类餐饮企业和农村集会等的监管,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强化监督,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药品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专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督查。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加大市场巡查,确保防治甲型h1n1流感用药用械的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要大力开展饮食用药安全宣传,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各族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安全合理消费,防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认真落实应急、值守等各项制度 切实做好两节期间的值班工作。要加强应急值守,明确值班责任,由局领导亲自带班,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工作制度,按照要求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处理值班期间的信息、来电和来访。对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报、处理。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提高应急能力,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应急事件。对脱岗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地区和人员要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各地务必于12月30日下午17:00前将值班表报区局值班室,区局值班电话:0471-4914559(传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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